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防止因触电而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
当电气设备需要采用安全电压来防止触电事故时,应根据使用环境、人员和使用方式等因素选用本标准中所列的不同等级的安全电压额定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下等特殊场所,也不适用于有带电部分能伸入人体内的医疗设备。
本标准中的《安全电压》相当于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中的《安全特低电压》(safetyextralowvoltage)
1定义
1.1安全电压
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问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
注①除采用独立电源外,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的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②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它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实行电气上的隔离。
③直流电的上限值待以后补充制订。
1.2人身直接伤害
因电流本身的作用而对人身造成的伤害。
2等级
2.1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36,24,12,6V。
2.2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录臻、朱德基、刘秀珍、崔国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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