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炮)竹产品分类、安全与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还规定了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2.引用标准
GB 10632 烟花爆竹 计数抽样检查规则
GBJ 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3.术语
3.1 烟花: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为主的产品。
3.2 爆竹: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3 筒标:粘贴在产品筒体上的图案或标记。
3.4 招标:粘贴在产品内包装上的 商标纸或印在包装盒上的图案、文字。
3.5 警句: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
3.6 提示语:产品包装上的有关燃放方法的安全用语。
3.7 主体: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筒体、芯杆或粘贴标纸的整体。
3.8 引火线(捻子):烟花爆竹中用于点火或引火的线状物。
3.9 烧成:产品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10 未烧成:产品燃放过程中,出现熄引、冲头、冲底、效果不全、炸筒(爆竹除外)、倒筒、低炸和火险等现象之一者。
3.11 熄引: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3.12 冲头: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3 冲底: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4 冲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发射状燃烧,瞬间将烟火药烧完。
3.15 倒筒: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烧过程中突然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
3.16 炸筒: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炸裂,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7 散筒:燃放时单筒或多筒组成的烟花产生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离的现象。
3.18 空筒:筒体内没装入烟火药的现象。
3.19 穿孔: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20 低炸: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3m内高度发生爆炸的现象。
3.21 火险: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3.22 露白:筒标纸尺寸过窄或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3 包头包脚: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4 露头露脚: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5 效果不全:产品燃放时未达到全部设计效果。
3.26 发射偏斜角: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7 烧成率: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8 爆响率:爆竹产品燃放后,统计有爆炸效果的数量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9 亮着火率:烟火产品燃放后,统计着火的亮珠数占总数量的百分数。
4 产品分类
本标准按燃产效果不同而将产品分烟花和爆竹两大类。
4.1烟花分为以下十类:
a.喷射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b.旋转类:燃放时烟花主体自身旋转的产品(旋转升空的产品不列入此类);
c.升空类:燃放时,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
d.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响炮等的产品;
e.线香类:用装饰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
f.地面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响炮、笛音或飘动物等效果的产品;
g.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h.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形,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i.小礼花弹类(直径不大于38mm):弹体从发射筒中发射到空中后,能爆发出各种花型图案或其它效果的产品;
j.其它类。
4.2爆竹产品分为以下四类:
a.硝酸盐炮类: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
b.高氯酸盐炮类: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c.氯酸盐炮类:凡含有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氯酸盐炮又称为电光炮;
d.其它炮类:以其它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5 技术要求
5.1外观
5.1.1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5.1.2简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和露白现象,文字图案清晰。
5.1.3产品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
5.2引火线
5.2.1引火线应表面整洁干燥,无破损漏药、无藕节、无空引和无霉变。
5.2.2氯酸钾引火线不得含有硫磺和硫化物。
5.2.3吐珠类引火线应在6~10s引燃主体,小礼花弹类引火线应在8~12s引燃主体,其它各类产品的引火线应在3~6s内引燃主体。
5.2.4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重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 产品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产品在10~50g,应吊起自重2倍的重物;
c.产品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的重物。
5.3筒体
5.3.1筒体长度在100mm或100mm以上,允许偏差为±2%;筒体长度在100mm以下,允许偏差为±3%。
5.3.2筒体外径允许偏差为±5%。
5.3.3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底座
5.4.1放置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超过筒外径3倍者,必须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1/3,至少超过筒外径10mm。
5.4.2底座应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成12度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3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30g重量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5.5底塞
底塞应安装牢固。跌落实验中,不开裂、不脱落。
5.6禁用、限用药种和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
5.6.1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
5.6.2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
5.6.3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g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分。
5.6.4烟花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药量):
a.喷花类不得超过75g;
b.旋转类:有固定轴不超过60g,无固定轴不得超过30g;
c.升空类:旋转升空产品不超过20g,大型火箭不超过20g,中型火箭不超过10g,小型火箭不超过2g;
d.吐珠类不得超过40g;
e.线香类不得超过10g;
f.地面礼花类不得超过25克;
g.烟雾类不得超过200克;
h.造型玩具类不得超过15克;
i.小礼花弹类不得超过35克;
[NextPage]
5.6.5爆竹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药量):
a.硝酸盐炮不得超过2.0克,中炮不得超过1.0克,小炮不得超过0.2克;
b.高氯酸盐炮不得超过0.6克,中炮不得超过0.3克,小炮不得超过0.15克;
c.氯酸盐炮不得超过0.05克。
5.6.6单个产品装药量在10克或10克以上的允许重量偏差为±10%,在10克以下的允许重量偏差为±15%,在1.0g以下的允许重量偏差为±20%。各类产品不得超过该类产品允许的最大装药量。
5.7烟花类产品烧成率:
a.喷花类不小于93%;.
b.旋转类:有固定轴的不小于96%,无固定轴的不小于93%;
c.升空类:旋转升空不小于93%,大型火箭不小于96%。中型火箭不小于93%,小型火箭不小于90%;
d.吐珠类不小于90%;
e.线香类不小于96%;
f.地面礼花类:珠花型不小于93%,伞型不小于90%;
g.烟雾类不小于96%;
h.造型玩具类不小于90%;
i.小礼花弹类不小于96%。
5.8爆竹类产品爆响率:
a.硝酸盐炮: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b.高氯酸盐炮: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c.氯酸盐炮不小于90%。
5.9声级
爆竹产品爆炸时最大声级不得大于150dB。
5.10烟花产品的其它要求
5.10.1喷花类产品的喷射高度不大于3米。
5.10.2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不大于0.5米,旋转直径不大于2米。
5.10.3旋转升空产品发射斜角不大于45度,火箭产品发射偏斜角不大于20度,大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30米,中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20米,小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
5.10.4手持吐珠产品的亮珠发射水平距离小于5米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10%,地面吐珠产品亮珠发射垂直高度小于4米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10%。
5.10.5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
5.10.6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5.10.7造型类玩具产品行走距离不大于2米。
5.10.8地面礼花类产品发射偏角不大于20度,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
5.10.9小礼花弹的发射高度:直径为25mm的,不小于20米;直径为38mm的,不小于25m。
5.10.10各类升空类烟花产品不得出现火险和低炸。
5.10.11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 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5.10.12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长度应在50 cm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克重量的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不断线。
6试验方法
6.1外观与尺寸检验
6.1.1产品外观与引火线外观用目测检验。
6.1.2长度的检验:用直尺或卡尺分别从互相垂直的两方向量取样品两端面距离,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读数精确到0.5mm。
6.1.3外径的检验:用卡尺分别从上部、中部和底部量取样品的筒体外径,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读数精确到0.5mm。
6.2牢固性与平稳性试验
6.2.1引火线牢固性试验: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5.2.4),观察1min,引线是否脱落。
6.2.2底座安装牢固性试验: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30克重物吊起,观察1min,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
6.2.3底塞跌落试验: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呈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3次,观察底塞是否开裂和脱落。
6.2.4吊线牢固试验:见5.10.12。
6.2.5底座安装平稳性试验: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12度的斜面上,样品不应倾倒,样品旋转90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
6.3药物、药量检验
6.3.1禁用、禁配药物的检验采用化学分析方法。
6.3.2含药量检验:将样品逐个解剖,剔除引火线和杂物。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g以上的,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0g及以下的,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称量。
6.4燃放性能试验
6.4.1引火时间的检验:选择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记录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间隔。若两秒表读数偏差值不大于0.5s,检验结果有效,取平均值为引火线燃烧时间(计算精确到0.1s);若两秒表读数偏差值大于0.5s,检验结果无效。
6.4.2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测高仪、经纬仪及其它仪器设备测量高度。发射高度在10m以下,测高偏差为±1m;发射高度在10m至50m,测高偏差为±2m。
6.4.3发射偏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挂放在距样品喷火口2m高处;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直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样品是否穿过铁丝圈。
6.4.4声级的测定:将爆竹样品放置(大、中炮立放,小炮平放)在空旷无风的平地上,声级计安装在距样品水平距离2m、距地面1.5m高处,测量最大分贝值。
6.4.5烧成试验:按数量将单位样品逐个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6.4.6爆响试验:按规定数量将单位爆竹样品燃放后,统计出未爆响,样品燃放有下列现象之一者统计为未爆响:冲射、冲头、冲底、穿孔、熄引和空筒。
6.4.7亮珠着火试验:按规定数量将单位吐珠样品燃放后,统计出亮珠着火的数量。
7验收规则
按GB10632《烟花爆竹 计数抽样检查规则》执行。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标志分为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和外包装标志。
8.1.1产品标志即为筒标,内容应有品名、规格、商标、提示语、警句、制造厂名等,产品过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贴筒标。
8.1.2产品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招标、合格证和其它标记。招标内容除筒标所规定的内容外,还须有含药量和生产日期(或批号)。
8.1.3产品外包装标志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商标、制造厂、生产日期(或批号)、内装数量、净量、体积和危险品标记和“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
8.1.4标志所用文字要通俗易懂、正确无误、使用规范。
8.1.5警句主体应不小于三号黑体字。提示语印刷面积不小于24平方厘米。筒标或招标不能安排的内容,另行印刷装箱。
8.2包装
8.2.1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8.2.2外包装应使用木箱或纸箱,并捆扎牢固。箱体体积根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最大体积不得超过0.25立方厘米。每箱重量不超过30kg。
8.2.3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成品箱空载时应能承受120kg重物正向静压而箱体无明显变形,木箱的板厚不小于12mm,最大缝隙宽度不大于4mm。
8.3运输
烟花爆竹产品的运输、运输车辆及搬运装卸,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GBJ 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
8.4贮存
8.4.1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库房应通风干燥,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5度,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8.4.2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0m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8.4.3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有效期为2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强、陈爱新、李后生、胡祥钰、黎越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