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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察暗访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2017-08-07   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四司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四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察暗访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158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查组于7月24日-27日赴你省运城市、临汾市,针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明察暗访。通过查阅企业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执法文书,与企业负责人、监管人员座谈交流,现场查验重点设备设施等方式,检查了2个市4个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重点抽查了山西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等6家钢铁企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做法

   山西省细化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五条明确的四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要求的具体执法检查标准。针对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情况,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和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联合执法,对省内全部27家钢铁企业逐一检查,对存在《意见》中第五条明确的四项重大隐患问题的6家企业,均实施了停产整顿措施,山西省目前已对全省停产企业完成了全覆盖执法验收工作。经现场核查,山西中升钢铁有限公司经停产整顿,已对不符合要求的5台吊运钢水、铁水起重机,全部完成了整改。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标准理解不到位,执法专项行动存在遗漏。山西省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中,对《意见》中明确的重大隐患具体内容理解存在偏差。一是未将炼钢厂渣跨吊运的起重机纳入执法检查范畴,现场检查的6家企业均存在吊运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的重大隐患。二是认为热修操作平台不是人员聚集场所,未将其从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拆除。山西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立恒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热修操作平台设置在钢水吊运路线上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隐患排查风险管控能力弱。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标准规程不到位,隐患排查风险管控能力弱。一是企业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煤气现场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山西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立恒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存在高温液态渣运输线路上有积水的问题;山西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立恒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襄汾县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高炉炉前平台设有休息室、值班室的问题;襄汾县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汽车运输铁水部分专用路线与社会公共道路重合、且无任何警示标识或防护措施的问题。二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作业时有发生。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立恒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炼钢兑铁水操作时,铁水罐未靠近转炉提前挂小钩;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立恒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襄汾县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操作人员对空气呼吸器的相关参数不了解、使用不熟练。

   (三)基层监管能力不足,执法水平不高。现场检查中发现,运城、临汾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虽然按照执法计划对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但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大多数是一些现场清洁、劳保用品佩戴等问题。这表明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不能对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的条款开展执法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导致执法处罚不到位,反映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存在专业知识不足、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准确执行标准,消除重大隐患。山西省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意见》中第五条明确的四项重大隐患具体要求,对27家钢铁企业再次进行仔细甄别排查,彻底消除重大隐患:一是吊运液态渣的起重机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和《炼钢规程》(AQ2001-2004)的具体要求;二是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不允许设置有休息室、会议室、热修平台等人员聚集场所。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

   (二)加强督促核查,防范事故发生。对于本次检查中6家企业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检查时已现场反馈),请山西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同时,要举一反三,针对钢铁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备设施缺失、现场管理混乱的情况,督促企业按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要求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素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山西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将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特别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山西立恒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产能置换新建高炉、山西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对长期停产的高炉组织恢复生产等情况,山西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把住源头,要求企业按照有关安全标准规程要求,提升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同时,随着钢材价格持续上涨,要加大对钢铁企业的检查力度,防止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超负荷生产,确保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中的生产安全。

   请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将6家企业的整改方案和有关执法处罚情况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侯茜,010-644636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