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8-16
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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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7〕165号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2014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不再对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等26个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实施行政许可。开展上述范围的安全评价业务不再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自愿协商确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