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委办〔2017〕2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煤矿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但进入第三季度以后,煤矿事故有所反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岁末年初是煤炭需求旺季,当前局部地区煤炭供应趋紧、价格上涨明显,事故风险将进一步加大。为做好当前及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做到明责、知责、履责,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
2.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体检”以及自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要坚决停产停工。要抓好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工作,10月底前再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规定的自检内容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切实防止“想不到、查不到、管不到”的问题,确保重点环节管理到位、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治理到位。
3.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分别派驻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盯守,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严禁出现责任和管理“两张皮”。
二、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4.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要求,落实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对每一个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并进行公示,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员,避免监管盲区和监管责任不明、层层下放、层层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监管范围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要求,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全面“体检”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煤矿自检等工作为基础,结合平时监管监察执法掌握情况,逐一梳理分析每处煤矿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一矿一册”建档,并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重点监管监察矿井,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措施,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监察。对煤矿分类情况要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6.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工停产矿井,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落实驻矿监管任务和责任。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重点监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是否有效防治,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生产,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等情况;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要逐一审查整改方案和措施,限制入井人员,限制供电、限制供给火工品,严防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矿井,要向社会公告,落实驻矿监管责任,严防以“回撤设备”名义冒险作业,“最后的疯狂”再捞一把;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落实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确保停实停到位,严防昼停夜开、明停暗开;对已经关闭矿井,要加大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驻矿盯守或巡查人员名单要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7.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要求,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程序及签字手续。停工停产煤矿申请复工复产要按照规定由相关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
8.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灾害严重、管理薄弱、问题突出、存在重大隐患、安全上不放心的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尤其是对“三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采掘工作面致灾因素未查清、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到位的矿井要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对全面“体检”过程中责令煤矿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改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察指令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回头看”,跟踪整改情况。对经地方政府复工复产验收,转为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要适时组织进行全面“体检”。对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证照过期而未申请延期,被责令停工停产,并被暂扣、吊销或者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或巡查,严防违法违规生产酿成事故。
9.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建立分片联系指导制度,强化对重点产煤地市联系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地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煤矿安全工作部署。对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以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通报,提出监察建议。
三、狠抓严格执法和责任追究
10.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厉惩处超层越界开采、非正规开采、“五假五超”、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通风、抽采、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以及《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15个方面64种重大隐患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
11.严格责任追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要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事故的企业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并进行公开曝光。加快事故调查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责任追究情况向社会公布,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对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走过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未履行地方安全监管职责,驻矿监管责任不落实,违反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煤矿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