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全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召开全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定于11月上旬在浙江宁波召开全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现场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各项决策部署,总结交流经验,分析形势问题,对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参加人员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各1名分管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负责人;
(二)河北省张家口市、山西省阳泉市、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西省赣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泰安市和枣庄市、湖北省鄂州市、广东省深圳市、贵州省六盘水市、陕西省渭南市、甘肃省兰州市等全国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三)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遏制重特大事故协调小组成员;
(五)部分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
三、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11月9日-10日(会期1天半,8日报到)。
(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宾馆(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沙山路288号;总机:0574-82018888)。
四、有关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本地区省级煤矿监察局及试点城市参会,并统一报名。
(二)请各单位于11月3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分别发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张昕宇,010-64463356、64463070<传真>,13611091261)和浙江省宁波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竺宇宏,0574-89183172、87173550<传真>,13065667559)。
(三)请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遏制重特大事故协调小组成员于11月8日上午报到,下午组织在浙江省宁波市进行现场参观(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参会范围组织报名参会。
附件:会议代表回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