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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 第20号)

2017-12-28   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四司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7年  第20号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的规定,经过企业自主创建、自评、自愿申请,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等85家企业通过评审,确定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现予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年。

    在有效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评审弄虚作假、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等情况,可来信或电话反映,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称号。

联系人及电话:侯茜,010-64463683、64463853(带传真);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附件:
1.冶金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十一批共3家)
2.有色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七批共1家)
3.建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八批共49家)
4.机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二十批共22家)
5.轻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五批共5家)
6.烟草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七批共5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