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业绩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8〕2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安全监察业绩量化考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借鉴。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监察业绩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评价安全监察人员工作实绩,进一步激发工作活力,提高工作效能,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监察组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评分及方式
第三条 考核评分标准
(一)查处一般隐患的,每1条得0.1分;查处重大隐患的,每条得10分,并对带队负责人加20分。重大隐患是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中所明确的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二)对查出的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罚款(不含事故罚款)的,每处罚1万元得5分。
(三)对查出的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停头停面、停止设备使用,并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的,每处(台件)得5分;依法责令采区停止生产,并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的,每次得10分;依法责令停止井下一切作业活动,并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的,每次得15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的,每次得20分。以上不包括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处罚的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有关人员贡献大小对该项分值进行相应分配。
1.两人以上(含两人,下同)检查同一地点查出同一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
2.两人以上在不同地点发现同类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合并描述或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
3.两人以上发现线索相互印证或集体研究,查出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
(五)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审查或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可以合并为1条而拆分为多条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描述的,按照1条分值得分。
(六)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审查或执法监督中,发现下列问题的,扣除原得分,并按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1.执法文书表述不当的,不属于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而上执法文书的,每处扣直接责任人1分。
2.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罚未罚的,不应处罚而处罚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不上执法文书的,每处各扣相关责任人10分。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周期为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总评。
(二)每季度初(年初),纪检监察室向人事培训处提供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审查和执法监督发现问题情况;各部门(单位)组织监察员填报上季度(年度)的安全监察业绩量化考核统计表(详见附件),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人事培训处负责汇总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查后,报局党组。
(四)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公开通报。
第五条 发现监察员填报的安全监察业绩量化考核统计表弄虚作假(包括虚报监察业绩、转移监察业绩等)的,按十倍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人员每季度(年度)根据“季度(年度)得分÷监察矿次”计算平均分数。每季度按照平均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年度按照总得分、同矿次平均分分别排名。
第七条 各监察分局监察组人员每季度(年度)根据总得分高低排名。排名最前的12人(含末位并列人员,下同)评为金牌监察员,予以通报表扬;排名最后的5人(每个监察分局至少1名)给以黄牌警告。年度内有两次及以上黄牌警告的,给予红牌警告。
第八条 各监察分局监察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每季度超过15个工作日(每年度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不参与季度(年度)排名评选,只作计分统计。
(一)单位派出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二)上级借调或安排参与非监察执法类工作的。
(三)因病、因事请假或正常休假的。
第九条 各监察分局监察组每季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黄牌警告。
(一)监察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监察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给予组长黄牌警告。
第十条 受黄牌警告的,由监察分局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取消年度金牌监察员评选资格。处级监察人员年度内有两个黄牌警告的,本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年度内有三个黄牌警告的,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其他人员年度内有两个黄牌警告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分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年度内有三个黄牌警告的,本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干部提拔使用、管理监督、培养教育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机关处室安全监察业绩量化考核统计表
2.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业绩量化考核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