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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防止矿井超能力生产的通知[2004]

2004-12-22   渝煤安监党字〔2007〕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各市属煤炭企业:

  最近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和陕西省铜川陈家山煤矿发生了特别重大恶性伤亡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为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对部分省国有重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重点监察的紧急通知》(煤安监函字[2004]32号),我局也对开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点监察作出了具体安排,目前正在实施中。近期国家局赴重庆督察组也对我市煤矿安全进行了为期5天的监察。今年累计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起,死亡29人,同比分别下降63.15%和59.7%;发生特大事故1起,死亡13人,同比分别下降13.9%和76.5%。今年以来,各级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监察监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好转,煤矿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部分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的现象。为贯彻落实12月3日重庆市煤矿安全电视紧急会议精神以及12月9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防止矿井超能力生产,防范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把煤矿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实。11月11日至12日,国家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同志出席会议并传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职责,尽快形成“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要加大安全投入,及时补还安全欠帐;要加强基础工作,大力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建立自我约束的煤矿安全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继续开展秋冬百日安全活动,加强元旦节日前后煤矿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工作今年收好尾,明年起好步。做到远近结合、标本结合、上下结合,把煤矿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紧急行动起来,加快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进度。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市今年煤矿安全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度缓慢,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颁证工作各个环节的进度,特别是煤矿企业要增强主动性。要严格办矿基本条件,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对照检查,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到期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必须停止生产。

  三、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49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精神,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认真开展瓦斯专项治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治理防范瓦斯事故,始终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今年我市煤矿安全控制指标能否实现的关键。要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按照矿井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同时要认真做好防治煤尘和矿井防灭火工作。

  四、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监察监管,务必加大监察监管工作力度,立即开展一次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大瓦斯隐患的重点监察和检查工作,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工作的,没有按规定建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可视超通风能力情况责令采煤工作面、采区或矿井停产整顿。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责令停止架线式电机车运行。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责令停止采区作业。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下达执法文书。

  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井超通风能力的督查,对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或者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对采掘同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或经常处于临界的采掘头面必须停止作业。

  各区县要督促各煤矿配齐测风仪表,按规定测定矿井风量,并根据矿井总进风量、采掘作业点及硐室和安全用风和今年瓦斯等级鉴定的结果,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核实矿井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行为。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要坚决进行整顿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