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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04-12-22   长安发[2004]19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非常设机构,不代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有关部门应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粮食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电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有关领导同志为委员。副主任和委员的所在单位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委员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市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委员,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情况;

  三、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情况;

  四、汇总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工作措施和意见;

  五、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会议和活动;

  八、负责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有关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每月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要报告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半年和年终时应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议事原则,结合实际,尊重科学,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及会议议题的需要,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有关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方案;

  三、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决定加强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

  四、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部署落实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的措施;

  六、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活动;

  七、研究协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研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九、研究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议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需要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议题提交单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议题,提交单位须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报市安委办公室登记备案。市安委办公室对会议议题汇总,报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批同意后,按轻重缓急程度,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

  第八条  为提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效率,议题提交单位应准备相关材料,汇报时要言简意赅,突出主题,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讨论发言,相同意见一般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九条  出席和列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随意离开会议室。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与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合并召开,则以市政府名义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及会议决定批办事项,原则上在会议后一周内办理完毕;需报告上级机关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后5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