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政管理局:
航政监(81)第051号关于制订《长江葛洲坝三江通航安人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及附件收悉。
鉴于葛洲坝水利枢纽三江航道及船闸即将通航,为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船舶安全过闸,经研究决定《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三江通航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先公布试行。部将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专门研究审批小组进行研究审核并经过一段时间试行,总结、修改后再正式批准。
一、葛洲坝水利枢纽三江船闸是我国在长江干线上首次建成的大中型船闸,而且是“一线两闸”,引航道内尚有支流黄柏河。大小船舶、拖驳、拖排船队,非机动船均须通航或过闸。因此,管理上有一定的复杂性。望你局在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期间,对各单位的船舶加强宣传教育,并监督各类船舶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积累经验,收集意见,以便修改补充。
二、船闸调度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通航秩序的好坏。船闸调度要与锚地管理,信号指挥组成有机整体;与航道、航政、地方航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紧密配合。各类过闸船舶必须服从船闸调度信号台和锚地的指挥。
三、通航安全管理试行办法,把黄柏河公路桥墩上沿以下划入船闸水域管辖范围,有利于维护船闸水域安全通航秩序的统一管理。黄柏河口监督站巡逻艇应配合信号台,加强对进出黄柏河船舶的监督管理。
四、为了引导下水船舶安全进入引航道上口门,以及维护好引航道及船闸水域的通航秩序,根据船舶航行安全的需要,同意由长江航道局在上口门防淤堤头上游设横流红浮一座,左岸设导标一对;上下引航道过河段高界限标四对;船闸上下水域航道分隔线,设左右通航浮标各两座;下口门庙嘴设红浮一座。
五、通航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对机动船的最大航速限制未作具体规定,只要求控制在防止浪的车速以下。这是鉴于各种船舶操纵性能和阻力不同,进出口门使用车速也不能尽同,兴波高低不一。因此,对机动船舶最大航速限制的规定,可由你局会同长航局、湖北省交通厅研究作出一个规定,并在试行中加以完善。
六、地方非机动船舶,包括载石船、菜船、粪船以及其他农副业船,如何安全过闸,特别是在流量较大的条件下,采取何种方式通过上口门进入引航道。请湖北省交通厅和长江航政局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进行研究,提出切合实际的办法和措施,以确保过闸安全。
附件: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三江通航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5月26日
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三江通航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维护葛洲坝水利枢纽三江通航的航行秩序,加强对船舶(队)航行和过闸管理。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三江通航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自三江上游引航道口门外500米南津关界限标与红浮的联线(包括红浮与防淤堤头灯塔联线的水域)起,至三江下游引航道口门界限标与庙嘴红浮联线止(包括闸室、黄柏河桥墩上尚以下)的岸线及水域。
凡在辖区内的一切船舶(队),以及与本办法有关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3条 三江航道内建有两座船闸,从南向北顺序为二号、三号船闸。在船闸上闸首建有提升式活动桥,以兼顾通航和施工通车的需要。黄柏河、三江下游引航道,各有公路桥一座。
第4条 凡进入辖区的船舶(队),均应听从信号指挥,服从航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5条 凡要求过闸或通过三江航道的船舶(队),应先到锚地集中,按锚地规定的过闸方式及安排的先后秩序进入口门,并保持适当距离,单行尾随行驶。
第6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由航政部门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发布通告禁航:
1.开闸冲沙时;
2.三江航道挖沙、清淤所占航道影响航行时;
3.风力达到或大于6级时;
4.上游超过45000米?/秒流量时(二期施工期间);
5.黄柏河流量超过1000米?/秒时,三号船闸禁航;
6.黄柏河流量超过2000米?/秒时,二号船闸禁航;
7.船闸进行检修时;
8.在发生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航政机关认为不能通航时。
第7条 在三江辖区内的船舶:
1.不准试车、抛锚、靠坡岸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
2.不准齐头并进或追越;
3.不准张帆航行。
第8条 在三江辖区内禁止:
1.人工流放竹、木排;
2.捕鱼、游泳;
3.倾倒垃圾、排放油污及废水;
4.未经航政及航道部门许可,禁止建筑水上、水下设施、打捞沉物。
第9条 船闸、港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闸室运行特点制订调度规程、拖驳载量标准、锚地管理、船舶(队)过闸、通信联系、信号指挥等有关规定,保证船舶(队)安全过闸。
第10条 辖区内所设一切航标、灯塔,航道部门要做到经常检查。保证标位正常,灯光明亮,如有失常,及时恢复。
第11条 航政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维护好航行秩序,为船舶(队)创造安全通航条件。
第二章 船舶进入上、下引航道的信号规定
第12条 凡允许通过船闸的机动船,离开锚地时,白天应在桅杆上悬挂T字旗一面,夜间显示白光环照闪光灯一盏,进闸后落下或熄灭。
第13条 上、下口门(南津关、库嘴)及黄柏河口均设有调度信号台;二、三号船闸闸首均设有进闸信号,指挥船舶进出引航道及船闸。
第14条 进出黄柏河口门的机动船,除遵守调度信号规定外,还应按下列规定鸣放声号:
1.上行船出闸后,需要进黄柏河,必须鸣笛一长一短声;
2.下行船进入黄柏河前,必须鸣笛一长两短声;
3.从黄柏河进入引航道的船舶,如往上游方向,则应鸣备一长一短声,如要过闸,如要过闸,除遵照本章第12条规定外,并应鸣笛一长两短声。
第三章 通过上、下游引航道的航行规定
第15条 三江航道分为:船闸水域;上、下游过河段;三江上、下游引航道。
上、下游引航道定为双向航行,上、下行(是指一来一往)船舶航行规定为:各自靠航道右侧行驶,在上、下引航道口门流态不好或竹、木排、特种船舶通过三江辖区时,为确保通航安全,可临时控制为单向航行。
船闸上、下游水域设航道分隔线使二、三号船闸上、下游水域各分成两个双向航道,在双向航道中航行的船舶,应各靠航道左侧行驶。
船舶需要改变航路,只有驶进过河段界限标志所标志的水域以内,方可横越航道。过河段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从两闸室驶出的船舶,同时驶进过河段或进入航道相遇,若都是机动船,则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非机动船应当给机动船让路。
第16条 船舶如遇大雪、暴雨、浓雾等能见度不良(上行视程在500米以内,下行视程在1000米以内,)时,禁止进入引航道。
第17条 机动船进入引航道后,最低航速每小时不得小于4公里,最大航速应控制在防止浪损车速以一,驶经或靠泊靠船墩以及接近导航墙时,应减速。
第18条 一切船舶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足够的操纵控制能力,并留足干舷,加强防浪设备,以保抗浪、抗沉能力。
第四章 进出闸室的规定
第19条 船舶(队)竹、木排通过船闸尺度的限制:(1)二号船闸为长266米、宽32.6米、高17米;(2)三号船闸为长100米,宽16.5米,高17米。
第20条 船闸上、下两端,面对来船方向设置固定的红、黄、绿光号灯各一盏。
1.红光红或红旗表示停止进闸;
2.黄光灯或黄旗表示准备进闸。
3.绿光灯或绿旗表示允许进闸。
第21条 船舶进出闸室应认真执行信号规定,不得拥挤,按指定地点停靠,当
船闸显示红光灯或红旗时,应立即停止进闸,并在靠船墩等候。
第22条 船舶(队)在闸室内,应遵守有关规定,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听从闸室管理人员指挥;
2.按职责坚守岗位,加强值班;
3.注意浮式系缆桩与舶之间系缆松紧上下的变化,并派专人看管;
4.冲泄水时,应注意防止本船与闸壁擦碰而发生事故。
5.禁止吸烟。
第五章 装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规定
第23条 船舶(队)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求通过闸室,必须按照“危视”和“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规定,具备以下手续和条件。
1.经始发港航政(港监)部门签证出口,具备装运准运单或配载单(爆炸品还须附有公安机关的准运单);
2.严禁烟火、明火、电火和化学能源以及摩擦相碰起火;
3.桶装一级易燃品应按规定装载,严禁渗漏,并配齐足够的消防设备。
第24条 航政部门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队),可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25条 在船舶过闸室 时,船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闸室设备应符合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队)安全通过的要求,并应配备一定的消防设备;
2.船舶(队)进闸后闸室应加强值班。
3.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船舶(队)。应在每日凌晨气温低的条件下,安排专项闸次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26条 关于船舶(队)避碰,本办法未列事项,依照交通部《内河避碰规则》办理。
第27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由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公布试行,凡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如情节严重,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