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公司,各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国电电力,中电国际,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葛州坝集团,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我们对1997年颁发的《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审查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贯彻执行。原《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部。
附件: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章)
二OO一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条 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
(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
(二)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
(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四)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的网、省调度单位;
(五)符合本规定附录所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 表彰人员及名额:
(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所辖企业个数20个及以上的15名;20个以下的12名。
(二)对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所辖企业个数20个及以上的10名;20个以下的8名。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暨“安全卫士”的评比和表彰。
第九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施工企业和调度单位由本企业(单位)提出申请(见表一至表三),经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审查汇总(见表六)后,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十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由本公司向国家电力公司申报(见表四至表五),国家电力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施工企业和调度单位,申报表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每年2月15日前将表四至表六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子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子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子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五)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国电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国电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供电、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水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死亡人数超过职工的万分之四,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十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所辖企业个数在20个及以上的一年内发生3次人身死亡事故,或所辖企业个数在20个以下的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国电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水电施工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对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共两次,或一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作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三)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三)对国家电力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厂(局、公司)的责任;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公司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五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其他电力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附录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
表彰奖励条件
1.承担2台100MW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2.2台100MW及以上机组火电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3.承担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4.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现工程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5.水电施工企业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6.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