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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1996]

2003-10-08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

  l、1996年11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江泽民总书记《责任重于泰山》的文章中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干泰山。

  2、1997年5月9口,在民航、铁路、煤炭连续发生多起事故后,作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上作的三点重要批示:一、坚决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尤其是交通、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等部门及其企业要重视安全。二、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且坚决贯彻执行、改变那种纪律松驰、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对责任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者,从严处理。三、提高政治警惕,严防政治破坏,各级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生产的犯罪活动,从严惩处。

  3、2000年3月12口,江总书记对江西萍乡市“3•11”特大爆炸事故的批示:这样的事故已发生多次了,我们也作过多次批示,但同类事故仍然不断发生,令人l—分痛心。我相信有关部门也一定已有规定,问题是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值得有关部门深思。这是—•项系统工程,从安全生产规范到营业执照管理,从产品质量标准到防爆防火的安全教育,无一不值得我们很好总结教训。特别是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关心他们在各方面的成长,以体现我们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爱护。通过这什事,也要看到反腐败是很具体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能允计:只要有钱赚,就可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

  4、2000年6月30日,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批示:今年三月江西萍乡爆竹厂发生的爆炸事故,我曾经作过一段较长的批示,事隔只有三个月,广东江门市又发生类似事故,中央三令五中,也有条例规定,为何屡禁不止?人命关天,如何向老百姓交待。思之再三,是否要钱不要命。即有规定,为何有关部门置若罔闻。对责任人一定要严肃查处。对爆炸物的安全生产情况,有关部门应结合我三月份对萍乡爆炸案件的批示,认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在七月底以前向巾央、国务院作一报告。

  朱铭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

  1、1994年底,对安全工作的批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人命关天的大小”米抓。不严肃追查责任,责任事故是难以消灭的。

  2、1997年5月11口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消灭事故苗子,防患于未然,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3、1998年12月1口,针对沈阳高速公路事故明确批示:车毁人亡,血的教训,不可就事论事。设计、施工、监理均在一个系统,相互包庇,如何不出质量问题。

  4、1999年1月11日,对达川火灾作出批示,要切实加强消防检查工作,隆冬季节,要防患、:未然。

  5、2002年5月8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他强调,当前交通、生产安全形势相当严峻,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高度重视和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坚决采用有力措施,防止柞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朱镕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切实树立安全第—的观念。民航、铁路、交通、矿山和仟类生产企业,都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绝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第二,立即在全国各个领域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