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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地区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

2003-10-09   武建安协字[2001]第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及省在汉施工企业,各外地驻汉(建管)办事处,各会员单位: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对口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有效的经济补偿,实现社会共济,促进建筑业的稳定发展。现将武汉地区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武汉地区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根据武汉市建委《关于武汉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武城建管字[1998]066号文)的精神,为促进建筑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有效的经济补偿,实现社会共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承保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其他省、市的经验,特制订武汉地区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一、承保范围

  1.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璜的施工企业,均必须作为投保人,依法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2.凡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所有员工,均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市保险办管理职责

  为加强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对口管理,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受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和保险公司的委托,与保险公司共同设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险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统一管理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2.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资信能力进行考察,择优选定保险公司承办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与保险公司签订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3.负责保险费的收取,并全额交保险公司。同时,独立建帐,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填报《意外伤害保险费月报表》,报主管领导审阅;

  4.按要求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督促各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适时组织培训和提供教材,表彰、奖励办理投保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工程项目和个人;

  5.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新开的工程项目未投保,要配合主管部门,予以督促办理。按《施工许可证》的开、竣工时间,组织投保单位与承保单位,签订《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单》,办理保险责任有效期的变更和中途退保等事宜;

  6.按保险条款规定,凡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经市安全站核定后,由承保单位进行赔付,对因意外伤害致残的特困职工的后期生活困难,亦应给予适当补偿,以利促进社会稳定.

  三、区保险办管理职责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武城建管字[1995]182号"文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管工程项目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并接受市保险办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与市保险办共同对保险公司的资信能力进行考察,择优选定保险公司,经市保险办同意后,由市、区保险办统一签订协议;

  3.负责按《施工许可证》的开、竣工时间,组织投保单位与承保单位,签订《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单》,每月5日前填报《意外伤害保险收费统计月报表》,报市保险办备案;

  4.按保险条款规定,对意外伤害所造成的伤亡事故,经所在区进行初审,报市安全站核定后,由区保险办直接交承保单位赔付,或办理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特困职工的补偿,并将伤亡事故赔付和补偿情况及时向市保险办报告;

  5.根据市安全管理协会的要求,配合市保险办做好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先进企业、工程项目和个人的年终评选、表彰工作。

  四、投保程序

  1.按照统一报建、分流办事、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运作程序,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交纳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2.施工企业交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后,以《施工许可证》核定的开、竣工时间为保险有效责任期,并与承保单位签订《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单》后生效,《施工许可证》核定的时间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3.工程项目因停工或其它原因要求变更保险期,按以下程序,由市、区保险办分别办理。即:

  (1)投保单位因中途退出施工,填报《意外伤害保险退保申请表》,必须出具建设单位终止合同的证明和建管部门的有关手续,附经上级签章核准的工程进度决算,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定退保费用。

  (2)投保单位因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可填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变更申请表》,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保险期顺延。停工期内,保险责任暂时终止。一个工程项目因故要求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在保险责任有效期满后发生的事故赔付,由施工企业负责。

  五、保险费收取的费率

  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收取主体是法定的保险公司。市、区保险办在办理此项工作时,统一使用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及发票。其收费标准以工程合同造价的大小,分别执行不同费率。即:
工程合同造价Μ(万元) 费 率(‰)

  Μ≤500 2-2.5
  500<Μ≤1000 1.5-2
  1000<Μ≤10000 1.5
  10000<Μ 1

  工程合同造价为500万元以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桩基工程的费率均按2‰执行。

  上年被评为"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单位,在下年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收费费率可降低0.2‰,如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该项奖励即行终止。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
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及有关证件,按规定程序上报。根据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死亡事故,均属于赔付范围。其标准如下:

  1.因意外伤害致残,按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的伤残等级及比例赔付。

  2.意外伤害死亡一人,赔付金额8万元。即:在同一现场,同一被保险人伤残,累计赔付额度极限为8万元。
 

  3.被保险人,是指施工现场从事作业和管理的所有员工。即:企业正式职工以单位名册为准;配合施工人员,系指经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的人员名册。

  七、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依法保障建筑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推诿。

  八、2002年以前所有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修订后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武建安协字[2001]01号《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