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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3-10-22   闽建筑[2003]5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相关企业: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3]55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为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领取我市备案证明书的省外建筑业企业

  (一)、所有已领取我市备案证明书的省外建筑业企业,需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各省外建筑企业驻我市分支机构,需填报《2002年1月至今在闽承揽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3),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及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于七月二十六日或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一并送交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四楼服务大厅,待统一集中后,报送省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三)、联系人:褚惠容、李为基,联系电话:2230053、2201634。

  二、关于新申报进厦承接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

  新申报进厦承接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并填报《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3),经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自行报送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联系电话:0591—7674698 网址:http://www.fjjs.gov.cn)。有关事宜及具体要求详见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附件1)。

  三、关于单项工程备案

  (一)、所有外地建筑业企业(包括本省其它地区企业)在厦承接工程,均实行单项工程备案。

  (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厦承接工程,应遵守我市的各项法规,自觉接受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遵守《厦门市建筑业行业公约》、《厦门市建筑业行业企业自律行规》。

  (三)、单项工程备案时应交验的材料:

  1、建设单位应交验的材料:

  (1)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应交验的资料:

  (1)省建设厅出具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

  (2)填报《外地企业进厦单项工程备案表》(附件4);

  (3)项目负责人的法人代表委托书(附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命书;

  (四)单项工程备案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地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四楼服务大厅。

  附件:

  1.《关于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2.2002年1月至今在闽承揽工程项目汇总表

  3.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

  4.外地企业进厦单项工程备案表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筑业 外地企业 登记备案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各区建设局、招投标办、交易中心、本局

  各相关处室、站。   存档(2) (共印30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3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