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全国矿山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通知
法规号:安监总厅字[2005]45号 发布日期:2005-6-15 浏览:13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针对当前矿山瓦斯事故多发及目前已进入主汛期的特点,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6月2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矿山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矿山救护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由各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领导,由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或负责矿山应急救援的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矿山救护队依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救护服务协议,对本区域内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尚未建立矿山救护队且没有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同时,各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的抢险排水站的备战工作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在矿山救护队日常预防性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各采掘工作面、峒室、库房的分布情况及通风、瓦斯监控、排水、消防等系统的情况。
2.检查煤矿"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情况,通风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以掘代采、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
3.检查汛期矿井防洪、防治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是否存在井口在洪水位线以下,是否存在防洪措施不落实,责任制不健全,防洪物资储备不齐全等问题。
4.检查非煤矿山的防火工作。重点检查防灭火责任制和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的覆盖面要广,力争不留死角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措施,并报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督促有关矿山企业立即整改、狠抓落实。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要对无矿山救援队伍又未签订救护服务协议的矿山企业,督促其落实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同时,各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可结合预防性检查,针对灾害严重的矿井,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各矿山救护队对已签订救护服务协议的矿山企业,要收集图纸、资料,建立服务矿井档案;同时,在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期间,要安排好值班、备班人员,确保战斗力。
各省(区、市)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检查的情况,并于2005年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附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联系人: 肖文儒 王守龙
联系电话:010-64464319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建办质函[2005]5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今年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并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0月中旬对部分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对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一决定、两条例”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2005年下半年建筑安全工作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两项许可审核及发放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
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等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4、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尤其是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等事故的专项整治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对重点地区,尤其是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施工现场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
(二)对在建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企业等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在建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情况。
3、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督查地区选定原则
本次督查将选择若干个安全生产重点地区进行督查。选取的原则如下:
1、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较多的地区;
2、今年前三季度发生伤亡事故总数较多的地区;
3、今年前三季度发生的伤亡事故总数与去年相比增幅较大的地区。
4、未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部署自查工作,自查总结材料上报不及时的地区。
三、督查时间、方式
今年10月中旬,我部将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成督查组对安全生产重点地区进行督查。督查方式如下: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听取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部署的文件、资料和台帐,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体系、工作会议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执法检查档案、事故处罚通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两项许可的有关资料。
(二)实地抽查,突出重点。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情况,并实地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重点部位安全状况。
(三)发现问题,严格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发出执法建议书。同时将对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问题相对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
督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于今年9月认真组织开展一次自查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及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投入水平,保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保障“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填写附表1、2,并将前一阶段所做的工作,本次自查全面情况及今后的针对性措施等,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 系 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传 真:010-58934250
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
表1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本级)
表2 (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本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