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于7月12日发布了第13号主任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地读者对于《办法》的实施非常关心,新闻单位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有关人员。
问:为什么要起草该《办法》。?
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于安全状况是至关重要的,许多重大、特大事故就是因为这些作业人员的违章造成的。鉴于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提出了要求。原劳动部曾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等规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已经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划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同一个企业内就存在不同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办法各不相同,既给安全管理造成了混乱,以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亟需加以规范。新的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新形势的需要,符合用人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问:《办法》规定的12类作业,是否包括了原劳动部规定的16种矿山特种作业人员?
答:是的。原劳动部《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是按作业人员分类,而现《办法》是按作业类别进行分类,作业类别下面再划分准操作项目。信号工、拥罐工、主提升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分别与“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的准操作项目:信号、拥罐、主提升机操作、绞车操作。输送机操作等相对应;瓦斯检查工、通风工、瓦斯抽放工分别与“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的准操作项目:瓦斯检验、通风、瓦斯抽放等相对应。安全检查工是一些矿山企业特有的作业工种,它不同于某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干部,将其列入到其他作业中。
问:象爆破作业、瓦斯检验等,以前是其他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为什么这次都纳入了《办法》的管理范围,具体如何管理?
答:根据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办法》对特种作业的管理范围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瓦斯检验”以前是由煤炭部门负责,而现在国家煤炭局作为委管国家局,已经没有安全管理职能,须经国家经贸委授权后,才能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于厂(矿)企业,尤其是象煤矿井下的爆破员,公安机关没有能力进行培训、考核,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代表持证者的安全生产技术能力和资格,与生产安全密切相关,与社会治安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爆破作业”进行管理。
根据“三定”方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工作的重点是产品的标准、计量、质量问题以及有关检测机构的管理;而国家经贸委的职能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必须进行规范和管理。另外,特种作业是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而不是产品问题。因此,“锅炉作业”和“压力容器操作”应纳入《办法》的管理范围。
但为保证工作的衔接和管理方便,在保证“四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可能将“爆破作业”、“锅炉作业”和“压力容器操作”、“瓦斯检验”等作业的有关具体工作分别委托给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煤炭局,同时将委托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其产权内“电工作业”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有关的工作正在协商之中。
问:为什么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答:特种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有较高的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意识,专门培训可保证学员在安全的条件下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如不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不仅难于保证学习的质量。而且在学习过程中容易酿成事故。
问:为什么要采用统一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培训教材及操作证件(四统一)?
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力流动频繁。通过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培训教材及证件的统一,可保证各地持证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当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就业时,持证人员不再重复培训、考核和发证,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减轻了持证人员的负担和社会的总体运营成本。
问:为什么要对培训单位、考核单位进行资格认可?
答:目前,在一些地方,培训、考核和发证都是同一个单位。这存在许多弊病。通过对培训单位、考核单位的资格认可,可发挥社会办学及中介组织的力量,实行考核、培训分离,提高培训质量,并将行政部门从具体的培训、考核工作中解脱出来,只负责培训单位、考核单位的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然后根据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签发证件,既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有利于培育、发展中介组织。
问: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之后,如何防止假证的使用?
答: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防止假证的使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已于年初发出了《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的通知》(安全[1999]3号),要求各地从今年6月l日开始换发IC卡操作证。从2001年1月1日起,旧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者一律停止使用。IC卡操作证采用了先进的软件、硬件多重加密技术,可有效防止假证的使用。并便于集中管理。
问:旧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从10月互日起也可在全国通用?
答:不可以,只有国家经贸委统一制作的IC卡操作证才能在全国通用。因此,为保护持证人员的利益,各地应停止发放旧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问:某电工从事低压操作已经12年,按以前的规定,应在今年9月参加复审,是否可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年后再复审(即4年复审一次)? 答:不可以。在10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所有的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按2年复审一次的规定执行。要注意的是,第15条规定的“工种”,不是指作业类别(如电工作业),而是指准操作项目(如低压操作)。
问:为什么《办法》允许个人申请考核和复审?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的资格证,也是劳动者能力的反映和寻找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要求“持证者可以待岗而上岗者必须持证”。因此,一些人在未受单位指派的情况下,出于提高就业能力的需要。自愿参加专门的培训,然后由培训单位出据证明,可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或由培训单位统一申请考核。复审工作也是如此。这样有利于保障持证人员的权益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社会化,发挥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
问;对于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如何复审?
答:随着IC卡操作证的使用,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复审结果将记录在IC卡中,同时该人员的有关数据将进入当地的管理系统。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都可以通过检查IC卡操作证知道该持证者是否参加了复审及证件是否有效。这样,这些人员就不需要回到原发证地参加复审,既便于管理。又节省了费用。
发布日期:1999年
发布部门: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