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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噪声控制工程学会关于作业场所噪声限值的报告

2005-11-21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三十多年前,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工作场所噪声暴露限值的标准。对于过去制定的这些标准,国际上很少做些协调工作。欧共体在制定噪声限值标准方面采取了一些协调措施,一些成员国已经采用了统一标准。在欧洲,一些非欧盟国家和许多科研机构有一个总协议,即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999:1990“声学——职业噪声暴露测量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伤评价”的标准是有效的,在制定限值指南时,各行政区域都应该采用。该标准内容涉及,“最大可忍受或最大允许噪声暴露限值的选择……要求考虑到职业道德、社会、经济及政治因素,而不要顺从国际标准。由于个别国家对这些因素理解不同,因此还要考虑国际标准范围以外的一些因素。”在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很少有人会对应该设定工作场所噪声限值提出质疑,但实施中所涉及的商业和财政支出经常被作为不遵守限值的原因而被提到。管理上的困难、有效的费用和统一执行法规对可能希望减少噪声值的这些人来说还是一个阻碍因素。因为为制定噪声暴露限值提供技术基础已变为至关重要。然而法规评论阐述了立法者要考虑适合各国国情的因素,指出了每个国家对职业道德、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特别模糊的地方。

  每个国家在制定标准考虑的因素有完全相同的地方,但在制定噪声限值和听力损失赔偿标准却是不同的(见表一)。

    表一:部分国家制定噪声暴露限值的一些特点

  大多数国家噪声暴露标准订为85dB(8小时工作日A计权平均声值),只有荷兰订为80dB,而美国时间加权平均值为90dB(A计权)。每减半暴露时间的声级(通常也被称做交换率)允许增加值为3dB,而巴西、以色列和美国允许增加5dB。不同国家对制订噪声暴露最大声级有不同的标准,一般都订为115dB(A计权,快)—140dB(线性,峰值)。许多国家要求,当噪声暴露值超过一定限值时,要执行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执行这些控制措施采取的形式有几种,其中包括对新机器噪声性能、听力测试计划、调整减少噪声暴露时间的工作计划或使用护耳器的一些特定要求。

  各国家支付因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补助金的的办法是不同的(见表二)。

  表二:一些国家支付听力损失补助金的标准

  见表

  有些国家是一次性发给补助金,而有些国家发给补助金是根据工资而定。在许多行政区域,习惯的做法是伤残损失多少就补助多少,但也有些情况例外,如果完全丧失听力,才发给伤残补助金。

  科学依据

  与本报告有很大关系的两篇文章是:Edgar A.G.Shaw所著的“职业噪声暴露和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科学问题、专业性讲座及可行性建议”和Alice H.Suter所著的“交换率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关系”。Suter的文章被国际噪声/新闻再版,对很多人来讲这本书更容易得到。

  有关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科学知识体系很庞大,这是世界上许多研究者经过至少40年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多少是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以很复杂的方式相互作用,以致于不能用一套很简单的规则解释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这些因素包括:声音本身的性质(其声级和频谱性质),及其是否稳定或起伏、脉冲、持续、或间歇。在后一种情况中,有两点因素在衡量它们对降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有多大帮助程度时是很重要的,那就是安静期间持续的长短以及它与噪声相比更静多少。

  标准的目标是降低由于经常性暴露于强噪声而引起的听力损失,比如成年累月的每天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噪声引起的听阈改变(NIPTS)。虽然标准的目标是防止NIPTS,但是听力损失的形式最不适用于直接和控制的科学普查,因为存在着对受试对象造成永久伤害的危险。最有相关性的替代方法是进行NIPTS的流行性病学的研究,但是这已经变得越来越难以进行设计和评估,因为随着人们近年来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护耳器,管理措施以及使用较安静的机器,使得抽样范围变小,而且暴露于噪声的抽样对象也随时间而变化。前几年,当还没有广泛的采用预防性措施时所进行的研究可能有足够大范围的抽样群,但是,对受试对象所暴露于声级的测量可能是用缺乏现代测量仪器所拥有的脉冲及动态范围能力的仪器所进行的。

  对于这些原因,许多调查采用了第二种办法,例如,临时听阈改变(TTS2)或接近听阈改变(ATS)。无论使用TTS2还是使用ATS,都要在这些临时影响和永久听力损失之间作为假定它们有一种密切关系。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这种假定都被完全认可,而证据表明,在个体之间,这种关系完全不同。Suter得出的结论是预测噪声暴露长期有害影响不应该相信临时听阈改变。另一种假定避免临时和永久听阈改变之间关系的实验方法是使用动物受试对象。已经获得了许多有关内耳头发细胞的操作及其噪声引起的永久听阈改变的宝贵资料,但是还有一些主要的假定是,诸如动物的耳朵与人的耳朵对所有类型的噪声的反应是相同的,这些测定是在实验条件下进行的,与人们真正暴露于噪声的情况是相似的。

  而后许多关于人们长期暴露于工作场所噪声方面的科学知识及他们可能遭受永久听阈改变作为不被完全认可的各种假定情况。通过对NIPTS的流行病学的研究和TTS控制研究获得的一些证据来清楚理解涉及关系方面的能力还是比较困难的。ISO1999:1990标准是在对流行病学研究获得的证据的基础上制定的,继而确定了噪声暴露与NIPTS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方法适合于人群,而不适合个体。

  科学工作和立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当这些噪声在强度、持续时间和时间方式上不同时,产生相同数量NIPTS的两种或多种噪声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就是经济所说的“交换率”。它是用分贝数来表示,每减半暴露时间的声级可由此来增加。Suter的文章提到,(1)在实验室进行的人和动物的研究通常支持3dB的交换率,而不是5dB;(2)许多实地研究得出的数据通常也支持3dB,即等效能量规则;(3)从有间歇性噪声暴露特点的野外职业,如林业和采矿山,所得到的实际资料表明若与连续噪声暴露相比,遭受到的听力损失要比预想中的小。(4)间歇性的有利效果并不能支持采用5dB的交换率,尽管它可以允许某些职业采取一个上调以适应最大可允许暴露限值(8小时等效声暴露)。

  Shaw对很多相同的科学及流行病学研究作了分析,并得出和Suter相似的结论。用他的话说:“结论是(1)对于稳态、间歇及不规则性的噪声,我们有足够的科学证据去采用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或者用ISO/R1999—1984的术语来说就是在适宜的时间间隔内的‘A计权声压平方的时间累计’,作为目前测量噪声暴露的最好方式;(2)目前还没有科学上可以接受的手段使这种近似的测量更加精确;(3)目前也还没有科学上可以接受的替代性噪声暴露量度。换句话说,3dB的交换率应该被接受,而5dB的交换率肯定要被拒绝。”

  每个人对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敏感度当然是不同的。这样即使所有已知的与噪声的不规则特性。这样即使所有书籍的与噪声的不规则特性(如其频谱特性声级及随时间变化的方式)相连的难点都被很正确的计算在内,也没有一个噪声暴露的描述者可以确切的预测一个人会得NIPTS的可能性。这样可能会引起某种混淆,并应在立法中明确指出的,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以及在解释科学研究时应该被很好的理解一个因素就是一个人是否在面对一个对任何人都没有危险(或者对任何人都不会造成超过某一程度的听力损失)的声级,或者对平均的或中值的个体来说可能导致零或可以忽略的听力损失(或某一特定程度的听力损失)的中度声级。很显然可以保护所有人的暴露声级水平要比可保护平均人群的声级水平要低。

  另一个会引起混淆的因素来自于一些术语的使用,如招致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危险百分比。这表示在刨除仅由于年龄而引起的超过某一特定听力损失界限值的百分人数以外,因噪声暴露而引起的超过该界限的过度危险。某一特定噪声暴露的实际危险百分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除了噪声暴露级和持续时间以外的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用于定义和测试听力损失的测听频率;听力界限,如超过该值就被定义为已发生听力损失;非噪声暴露人群的听力界限,用于评估年龄的影响,特别是这些人群遭受职业性甚至非职业性噪声暴露的程度附件A和附件B。最初,在美国采用的测听频率是500,1000和2000Hz,界限值为25dB。后来,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OISH)开始采用1000,2000及3000Hz的频率,界限值仍为25dB;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采用的测定频率为1000,2000和4000Hz。标准ISO1999:1990把在六个测听频率,即500、1000、2000、3000、4000和4000Hz的听力界限值列表表示,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哪一种频率组合或加权组合在评估听力障碍时被优先采用,也没有明确说明一定要超过哪一个界限才算发生了听力障碍。很清楚选择使用哪一种的权力被授予了使用者。若选择高频或低界限会使危险看起来要高一些,相反选用低频或高界限就会使危险看起来要低一些。

  一个人的听力状况是职业性噪声暴露、日常生活中的噪声暴露、年龄过程和疾病过程——分别是职业性NIPTS、老年性聋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报告主要与职业性噪声暴露与非职业性噪声暴露造成测试到的听力损失分开是很难的。非职业噪声暴露发生于所有人群,由这些因素如运输、交通通讯、机械或动力工具及许多其他因素所造成而且可能在所有社会中都会随时间所增加。在大多数机械化社会中,可用于可靠的研究任何非职业性暴露(不管是决定仅只由年老所造成的耳聋或者是确定职业性NIPTS的影响)的研究对象都很可能会太少,甚至可能为零。

  瑞典制定的建议是如果所有的人想避免遭受NIPTS危险的话,工作场所噪声暴露级不应超过75dB(A计权8小时等效声级)。如果在更安静的环境工作16个小时,这就等于24小时的噪声暴露值为70dB。引述参考文献6第203页的话: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确定等效声级75dBA,遭受听力损伤的危险可被忽略不计的噪声级(Com/92/560委员会指令中的建议)。这个声级是在许多医学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的。在建议中,75dBA被确定为听阈值。该建议通过将行动级确定在75—90dBA之间,为灵活性留出一定的余地,并宣布90dBA为上限。必须指出的是并没有一个总协定认为必须在等效声级=75dB这样低的专用级才可以避免一切长期听力损失的危险;Ward提出,对于平均人来说,当声级在80dB左右时,按频率4000Hz估计的工业噪声引起的永久听阈改变会减至零。

  据出版资料,工业中通常都存在的脉冲噪声的影响并不象上述所提到的其他那些因素那么强烈。但是根据现有信息,Shaw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测量及详述噪声暴露时,不应区分脉冲噪声和其他各噪声。稳态、间歇、不规则和脉冲噪声都应被包括在‘A计权声压平方对时间的积分’的综合测量中(遵照ISO/1999—1984)。”出版的ISO1999:1990的原文中清楚的指出,在标准中给出的噪声暴露的定义是综合的,因为它“适用于所有种音频(小于10KHz)的噪声包括”具有脉冲特性的噪声。但是并没有明确给出峰值,文中说“将此国际标准适用于瞬时声压超过200Pa(140dB相当于200Pa)应被视为是(标准的)推广。”这里没有将140dB设定为一个噪声限制,但它的确隐含着当声压(比140dB)更高时,能量等效原则可能不再有效。

  对非常敏感的人来说,即使在极短时间内暴露于非常强烈的噪声,或者暴露于单一脉冲声音如爆震或枪响,也能引起永久性的听力损伤。这种听觉操作的危险也存在于含有强烈脉冲的声音中,而且其危险性可能要高于持续噪声所造成的危险。

  与制定法令有关的因素

  匈牙利公共卫生权威机构最近的一次调查很有代表性,它总结说“我们估计在本世纪80年代中期,在噪音释放量高于8小时等效声级=85dB的环境中工作的工人有500000名。这个数字约占工业工人总数的30%,全体挣工资者的10%,以及全体人口的5%。德国的权威机构估计有15%的挣工资者(劳动人口)工作在暴露等效声级超过85dBA的环境中,如果我们决定不使任何人遭受到由于长时间暴露于噪声而引起的听力损伤的危险的话,那么工作场所的等效声级在85bDA左右的噪声水平就不是令人满意的。……制造工场的目标应该是暴露水平在等效声级70-75dBA”。从现有的法令可清楚看出政府到目前为止制定的有关噪声等级的法规容许对一部分人也许会造成听力损失的水平,而对于大多数暴露于噪声的人群则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基础暴露水平

  大多数法规对工作场所可允许的噪声暴露限制在85或90dB(8小时等效声级)。这种限制意味着接受一部分工人会由于长期暴露而引起听力障碍,而这种障碍足以对日常生活的某些交流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很显然限制在85dB的水平相比限制在90dB而言会降低永久性听阈改变(HIPTS)的发生率,而且对那些会受到伤害的人来说也会减轻他们听力损伤的程度。这些更大的社会利益经常被(有时是错误的)与这一点相连:即要实现更低的噪声水平就需要花更多的钱,至少在最初的资本投资上是这样的。因此对于每个行政区域来说,选择85dB还是90dB就基于它对“职业道德、社会、经济和政治这些无法标准化的因素”(ISO1999:1990中的限制条款)所做的特别选择。很明显这些非技术性的、社会学的因素间的平衡可能经常会过一段时间就发生变化,因此随着人们对社会期望值的提高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更改关于噪声暴露及其他要求的立法。一些欧洲国家制定法律时是基于EC指令(欧共体的法定性规定)。例如,德国“工作场所条例”(A.dStattV)的第15条规定:进行脑力活动时,娱乐室或卫生室等的等级水平(等效声级加上脉冲和音调调节器)不应超过55dB;简单的或主要是机械化的办公室工作要求不超过70dB;或者所有其他的活动不应超过85dB。

  交换率

  科学地讲,没有一个能够适用于所有可能情况的交换率。纵使这件复杂的事情的所有科学性细节都得到了比现有的更好的确定,为立法还需要进行许多的简化。这一点已通过确定一个简单的数字而得到解决,即在大多数行政区域或者采用3dB或者采用5dB。但是,仍然有几种可能的选择:

  1.最简单的,也可能是当然的最佳选择就是不要给交换率下定义,至少是不要使用非常明确的表述。只有当立法中明确地说明了所设定的等效声级值是针对工人所承受的暴露级的,而不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中的声级时才可以这样做。那么该允许值就是对单个工人整体的8小时暴露做出了限制,不管其获得方式是在更低的声级但时间却超过8小时还是在更高的声级但时间相对要短一些。A计权等效声级的技术性定义是基于平均时间的A计权声能,因此就暗含了为什么要采用3-dB交换率的说明。如前所说,附注2总结道采用3dB的交换率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以及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只是一个近似值,但目前还没有科学上可接受的手段去提纯它。

  2.大多数行政区域都有法令对工作场所可允许的声级限值做出了规定,因此这些法令也必须对交换率大小做出规定以控制个体工人的暴露时间。大多数行政区域采用的交换率是3dB,见表一。这个值也同上面第一种选择中提出的数值大小相同。超过3dB声级的增加代表着声能的加倍。这样3-dB的交换率就很明了的意味着一个等效能量规则,即假定认为不管暴露的时间方式如何,耳朵所承受的同等数量的A计权声能会引起同等数量的NIPYS。科学上证据是3dB的交换率大概是最合理的日常噪声暴露交换率。在统计学上这也与许多有关间歇性的,及不同暴露时间的流行病学研究所得出的结果很近似,尽管这些研究所得出的平均线有相当大的不同。如果一天中其暴露过程恰被几个对人有利的稍静一些时间段所分隔开的话,则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的与法定3-dB交换率不同的“真实”交换率就为工人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3.美国(民方)、以色列和巴西采用的交换率是5dB。即认为由于间歇性的有利效果,可允许每减半暴露时间的声级增加超过3dB。即使这种假设是有效的,但法令中却没有对5dB交换率可适用的场所做出限制,所以它经常被适用于很多明显不适合的场所。例如,在许多工业场所,唯一的“间歇”就是午餐时间。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即使很好的履行了基于5-dB交换率的法令要求,工人也会遭受到过度暴露的危险。

  4.在某些工业场所,特别是在林业和矿业企业,可能会在很短的剧烈噪声之后接下来的许多分钟内几乎就没有声音。在这种情况下,噪声引起的TTS可能完全恢复,这才有理由提高可允许的噪声暴露限值。附注4中已建议在这些很少数的几种工业场所中,3dB的交换率仍应被采用,但是应有一个几分贝的特允值仍应被采用,但是应有一个几分贝的特允值以阐释那些可使耳朵得到恢复的长段安静时段。特允值的大小应根据日暴露量等效声级(8小时)可允许的最大值而确定;若等效声级愈低,则特允值就有理由更高一些。

  最高上限

  对于占人群很小一部分的特别敏感的人来说,即使是一阵剧烈的噪声也可以引起永久性听力损伤。大多数法令(见表一)都已明确规定一次剧烈噪声或脉冲的峰值声级应在约140dB(线性峰值)左右,这和它们怎样被计入8小时暴露噪声无关。上限也经常被用其他方式表述,如125dB(线性,快),或115dB(A计权,慢)。这些明文规定的限值会因行政区域不同而有10dB左右的差异,而且也会因声音频谱含量的不同而不同。采用涉及到A计权快速或慢速反应时间的这种规格则允许用更简单的设备监听声音,虽然这样做会降低精确度。

  建议

  很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不同的流行病学研究所得出的数据的范围是源于不可控的、并且由很少几组数据很难作出统计学区分的非声学因素。从既科学又实用的观点来看,最好的行动方针就是提出并坚持一套国际认同的程序,这样未来所有的数据都将有效的服务于一项唯一的大型流行病学研究,而这项研究则是遵循指导方针而开展的。

  这项报告的首要目标及它所提出的建议都是为了将暴露于噪声的人们遭受长期听力损失的风险降到可行的最低点。因此本报告根据各种各样不同行政区域的现有做法提出了以下建议。建议中的每一点都被至少一个国家认为是可靠的而且也可能有成功经验。许多现行的法令是几年前还没有现有的这些科学依据时制定的,那时人们也还没有象今天的这样去理解这个复杂的科学课题。甚至一些包括附注1至4这样的现有标准和技术性回顾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几年前所进行的研究。一个社会中的社会经济学因素经常随时间而变化,所以如果有这个政治意愿的话,我们有充分的技术性和社会性理由去修改现有的法令。

  本报告只关注工作场所的噪声暴露问题。但是为其所提建议的有效性起见,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工作场所外的(即业余时间的活动)噪声暴露不应该造成显著的听力损失,并且该暴露应保持在低水平。ISO1999:1990标准规定“只有当非职业性暴露同职业性暴露相比可忽略不计时,该国际标准才允许预测职业性噪声暴露而引起发生听力损失。不然的话,它则应被用来计算日总体噪声暴露(职业性的加非职业性的)所引起的听力损伤。”

  暴露级

  多数行政区域所允许的暴露级8小时等效声级等于85到90dB之间。这意味着接受有一小部分的暴露人群在经过多年以后会遭受到除年龄以外引起的听力损伤。为了要达到能够避免所有承受者遭受到与工作有关的听力损伤的危险,则不大于等效声级=75dB左右的等级是最好不过的,这也应该是一个理想的目标,所需付出的经济上的费用及导致的不良社会后果都将太大,以致于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这根本不可能达到。因此建议所有的现有标准高于85dB的行政区域应尽快设定一个基础暴露等级,即8小时L=85dB。对于那些每班工作时间要超长一些或在非惯常环境下工作的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可以不适用等效声级的原则;但最好能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来表示相同的暴露限制,如12小时等效声级=83dB或24小时等效声级=80dB。

  当暴露于脉冲声音时

  上段所述的基础暴露标准应包括将短时高强度噪声或爆震的效果计算在内。传统上,法令中也对这些种噪声的最高声级作出限值——从现阶段的科学证据来看这项附加的限值可能不是严格必要的,但它当然是审慎的。

  具有“脉冲性”或“峰值声级”性能的器具应被用于测量,并且建议法令中应将脉冲线性峰值限制在140dB以内。

  交换率

  用等效声级L来表述暴露级已经意味着要采用每减半或加倍暴露时间的交换率等于3dB。这也的确是对所有暴露的建议,不论噪声具有怎样的间歇程度或是随时间而改变的特性。3dB的数值可能并不总是正确的,但在它与“真实”数值有出入的那些场所,它可能会为工人提供额外的保护。进一步说这在概念上也最容易被理解,而且单就设计测量仪器而言也是最容易实施的。

  工程控制

  即使当没有长期听力损伤的危险时,我们也应努力将工作场所的声级降到最低的合理数值。

  最基本的,工人应该能够清楚的听到报警信号及清晰的听到警示语言。为防止噪声引起的健康危害及效率降低,附注10和13中对不同活动提出了不同的目标值建议。

  在任何新装置的设计阶段,或现在装置按要求的翻新式样进行升级时,或者购买新机器时,必须注意两点管理上的问题。这两点都能从长效上降低声级,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只需要很少或根本不需要任何支出。

  1.在建筑物的声学设计上,应该在较吵和较静的活动区域间设立隔声和隔振装置。噪声较大的机器和设备,特别是当不需要人工操作而只需对其进行不经常性维护时,应将其同主体生产区域以及办公室分隔开。经常充满人的屋予应有相当数量的声吸收;即使是在生产区通常也可把这种装置装在墙的表面上或从天花板悬下来的碍板上。应要求每间充满人的屋子其最低平均吸声系数应达到0.3。(这些问题在附注6和11中有进一步阐述,其程序在附注12中有应用。)

  2.所有新的或替代性生产机器的详细购买说明中应包括这样的条款,即详细列明机器工作时可允许的最大辐射声功率级或辐射声压级。说明应该考虑到附注13的内容:“由于相邻的相似机器发出的噪声,工作间的回声及操作条件与制定噪声声明时的情况不同,工作场所机器的A计权辐射声压级可以比公布的噪声辐射值高出约5dB到15dB。”当制造都不能满足说明中提出的这些要求时,应按如法令或标准中具体规定的那样提供一份噪音声明,这样购买者就可以考虑其他的噪声控制措施。

  测听计划

  关于工作场所噪声控制的EEC指令要求,当噪声暴露超过85或90dB的限值时,就要采取某些措施。其中包括听力测试和佩戴护耳器。

  一些审慎的雇主为保护自身权益要求雇用新工人时要进行上岗前听力测试。该行动有两个目的:(1)它可提供一个基本的听力水平记录以供与将来的听阈图作比较,尽早为听力损伤提供警示;(2)在以后有关听力损伤的索赔中为雇主提供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当这种损伤可能是在受雇前产生的,而工作场所实际上是安全的时候。建议所有的雇主根据暴露级和每个工人的历史情况在间歇时间作听力测试。例如,在德国,如果暴露级约在85到90dB之间,则要每隔48个月作一次测试;在95到105dB间时,则每隔24个月作一次;在105至115dB间时,要每隔12个月作一次;当超过115dB时,就要每隔6个月作一次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