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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交通部轮船行李、包裹运输交接责任和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1963]

2003-10-29   交水商(63)王字第376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二十五条 处理站从接到“行李、包裹赔偿要求书”(附表六)之日起,应根据有关的事故记录,经详细审核分析后,在30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

  1.确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拒绝赔偿通知书”(附表七),简要叙明拒绝赔偿的理由和根据,并将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全部退还,但赔偿要求书不予退还;

  2.确定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承认赔偿通知书”(附表八),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赔偿要求人提出赔偿的时效为180天,过期即不能再要求赔偿。时效的起算日期规定,自客运站发出行李、包裹事故通知的次日起算。

  上述赔偿的要求时效,从赔偿要求人向处理站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中止,如处理站对赔偿要求的全部或一部予以拒绝,赔偿的要求时效自发出拒绝赔偿通知的次日起延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处理站和责任单位清算赔款应当一案一结。

  第二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于每一事故案件,应当层层落实,追究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情节对责任者给予适当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教育干部,加强责任。

  (十)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案卷的保存

  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直属海港客运站应当于每月终了后10天内,填制“轮船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统计月报”(附表九),并附以简要的文字分析,报交通部水运总局和主管航(海)运局各一份。

  长江航运局应于每月终了后20天内,根据所属各港报来的行李、包裹事故统计月报,加以综合分析,填制本航区的综合月报(格式同附表九),附以简要的文字分析,报交通部水运总局一份。

  第三十条 有关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文件,应当立档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