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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 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2006]

2006-12-01   发改运行〔2006〕2659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

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炭企业:

  今年6月以来,各地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实施,目前现场复核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复核,比较全面地摸清了全国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生产系统、工艺装备、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为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重要基础依据。

  但是,从近期对部分省煤矿督查和初步掌握情况看,各地复核工作极不平衡,有些省(区、市)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核定资质单位执业思想不端正,专业技术水平低,有的迎合煤矿不正当要求,放弃原则和标准;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各项规定,以偏概全,对资源储量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的、违规形成的能力擅自予以核定,甚至弄虚作假,虚增生产能力。有的煤矿特别是原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为逃避关闭,与核定资质单位通同作弊,上报违规和虚假能力。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当地发展,盲目追求能力扩张,不支持依据国家规定开展能力复核。有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能正确掌握安全第一、从严审查、总量控制的各项规定,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复核结果膨胀。有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对复核结果的复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意见。以上问题,如不坚决予以扭转,将严重影响有效应对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工作。当前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相当严重,仍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复核结果审查工作,保证复核质量,遏制超能力生产,经研究决定,在前一段各地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重新组织一次全面审查,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对复核工作目的和要求的认识。这次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是在近年来超能力生产引发的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违规建设和盲目扩能十分严重、产能过剩趋势日益加剧、煤炭工业健康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组织开展的,是应对产能过剩、制止违规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基本目的和要求是,通过实施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调整核定标准,全面开展复核,查处未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批小建大”形成的违规能力,压减近年来盲目扩张的生产能力,遏制超能力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各地必须认清形势,增强全局意识,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部署,坚决、全面、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有关生产能力复核的各项规定,认真总结吸取前一阶段的经验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认真地组织好复核结果审查工作,坚决把过高的生产能力压下来,全面完成复核结果总量控制的任务。

  二、严格遵循复核结果审查的各项规定。各地要全面正确理解和执行复核工作的各项原则、政策和标准,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这次审查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四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的非法煤矿,一律不得参加能力复核,并在核查清楚后提请列入关闭煤矿名单。

  (二)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已完成的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律依批准文件认定的设计能力为准。对超过设计“批小建大” 形成的违规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三)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提供不出规定的批准文件的,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四)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没有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应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年工作日数由350日调整为330日的规定,相应调减生产能力。

  (五)复核能力提高的煤矿,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凡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或对应的资源储量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文件的,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

  (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凡瓦斯抽采能力没有同步提高的,一律不得认可提高的复核能力。

  (七)落后的采煤工艺、采煤方法未改进的煤矿,不得提高采掘工作面能力。

  (八)提升绞车、钢丝绳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安全系数的规定,不能以降低设备、设施的安全系数提高生产能力。

  (九)未参加2005年全国统一核定,而参加本次复核的煤矿,必须单独列表,逐一说明原因,提供“四证”齐全的证明,复核结果应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为基础,执行本次复核的各项规定。

  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复核结果,必须坚决予以调整。

  三、严肃认真的开展复核结果审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配合,在前一阶段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共同组织,集中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审查。审查结束后,联合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各地要逐一对所有参与复核的煤矿认真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把以下煤矿作为审查重点:(一)复核结果与2005年统一核定上报能力相比持平或提高的煤矿;(二)2005年统一核定上报能力在3万吨/年及其以下,而复核结果在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三)2005年实际产量不足上报复核能力80%的煤矿;(四)落后的采煤工艺、采煤方法未改进而提高生产能力的煤矿。

  各地在审查中,要对各核定资质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在复核中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低劣的,予以经济处罚,吊销核定资质,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各地审查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联合组织专家组对各地上报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责成进一步做出调整。对经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联合组织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的,将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吊销核定资质单位的核定资质。

  当前正值冬季煤炭需求旺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把查处年底超能力突击生产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复核结果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组织生产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复核结果未批复前,必须按照原能力组织生产和监督检查。对超能力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责令停产整顿、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


  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上报资料

  一、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及附表,一式10份。

  包括:

  (一)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汇01~07表);

  (二)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分析表(分析01~12表);

  (三)未参加2005年全国统一核定、而参加本次复核的煤矿,按照汇01表格式单独列出,“上次核定能力”一栏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

  以上表格电子版于12月25日前发至yxjmtc@ndrc.gov.cn

  二、2005年统一核定生产能力后新投产的煤矿(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目前正在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不参加本次复核的煤矿的有关审批(核准)文件。

  四、所有提高生产能力的煤矿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认定文件。

  五、未参加2005年统一核定、而参加本次复核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