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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重特大伤亡事故问责规定[2004]

2004-03-24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昆明市日前出台了《昆明市重特大伤亡事故问责规定》,要求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后,昆明市政府或昆明市政府授权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规定》要求,要对发生各类重特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隐患长期不整改造成的伤亡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以及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规定》指出,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问责的人员必须亲自参加以上部门举行的问责会议,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书面汇报安全生产履职的情况,接受与会人员的质询。

  另据消息,昆明市日前制定了今年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目标:杜绝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性伤亡事故。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非煤矿山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道路交通和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据悉,昆明市政府今年将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推动全年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城市公用基础设施8项专项整治,并将建筑行业整治纳入专项整治,把煤矿、非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建筑行业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以企业安全状况评估促进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控和整改,全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