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前,各地高温季节停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陆续恢复生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也开始为2008年元旦、春节销售做准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即将全面进入旺季。为了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以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但事故依然多发。据统计,今年1至8月份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事故88起、死亡130人。仅8月28日、29日和9月6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连续发生3起因严重违规违章导致的较大事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目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入了旺季,根据对烟花爆竹的事故规律分析,四季度是事故高发季节,又加之近年来全国大、中城市重要节日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全面领会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精神,把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营造安定、和谐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加强对生产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严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关,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要求,大多数地区烟花爆竹企业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但是,从近期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的情况看,各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存在不深入、不细致等问题,特别是第三季度正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高温停产期间,一些企业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充分暴露出来,隐患排查治理仍需要深入开展。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作为企业复产的条件之一,认真检查专项行动前三个阶段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并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总结有共性的问题,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生产。由于高温季节停产、员工放假而未进行隐患自查自改的企业,要重新“补课”,完成隐患自查自改,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企业复产后,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继续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定期隐患排查制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组织好第四季度“回头看”工作。
三、以治理“三超一改”问题为重点,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当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三超一改”是导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治理“三超一改”问题作为当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当前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三超一改”治理工作。一是强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对生产工艺、药量发生变化的,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重新核定工房的危险等级和定员、药量。二是严禁在非危险生产区进行危险生产作业和在危险等级低的工房进行危险等级高的工序作业,杜绝将应在A级工房进行的工序放在C级工房和C级工房滞留药量过大现象。三是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重新核定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C 级工房的定员、药量,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数。四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因“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和“三违”,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
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使生产危险性进一步增加,是烟花爆竹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自2006年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氯酸钾专项治理行动,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无视国家三令五申,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因此,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行动。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宣传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危害性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依法吊销违规使用氯酸钾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典型案例,起到教育、震慑作用,督促企业自查自改,避免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二是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组织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三是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近期开始再次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本次抽检除了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药物抽检外,还要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抽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也要积极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药物的检测检验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要求,对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加强经营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至次年春节,这一时期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非常时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规定的原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一是要组织对原有地方性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条例》和7号令要求的,应立即改正。二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向社会公布。在经营许可工作中,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的经营企业数量,对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三是要重点加强对经营企业仓储设施安全条件的审查和安全监管,督促批发企业抓紧进行仓储设施的安全改造,并加大安全投入,确保经营储存安全。要加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工作进度,对未按照《条例》和7号令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四是要检查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对购进的产品严格把关和验收,不得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伪劣产品,严格流向登记,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五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早安排2008年春节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放”、“限放”等情况,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禁改限”、“禁改放”城市的烟花爆竹经营及相关安全工作,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局并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