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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2007]

2007-10-22   建办质电〔2007〕7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7〕458号)要求,我部定于2007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6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督查内容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要点》(建办质函〔2007〕458号附件)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具体见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的要求进行。

  二、督查方式和程序

  我部将派出督查组前往北京等16个城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和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在每个城市督查2至3天。督查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1、听取汇报。督查组听取有关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主要施工单位)、运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自查整改等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包括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3、查看现场。督查组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和已运营线路现场进行查看,重点查看安全隐患。受检项目工地和运营线路由有关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商督查组确定。

  4、反馈意见。由督查组按城市集中反馈督查意见。反馈意见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在督查组反馈意见时,要求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设计、监理、运营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督查组在反馈意见前如有必要可与省、市建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沟通。

  三、督查组

  我部将组织5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由5至6人组成,其中包括3至4名专家。督查组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督查北京、长春、哈尔滨

  联系人:李礼平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1,13611323839

  第二组:督查上海、南京、苏州、杭州

  联系人:兰 荣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653

  第三组:督查天津、沈阳、大连

  联系人:梁 锋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3,13141211789

  第四组:督查武汉、广州、深圳

  联系人:张颖博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第五组:督查重庆、成都、西安

  联系人:索 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1,13671267829

  四、督查准备工作

  请各地按照要求做好督查的相关准备工作。一是明确督查安排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联系人,并于10月2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电话告我部质量安全司。二是在与相关督查组沟通的基础上安排好督查的详细日程。三是请各单位准备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五、廉政要求

  督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要求安排住宿。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41,58934464(传真)。

  联系人:索 欢(13671267829)

  孔令洋(13683563949)。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