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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2008]

2008-01-29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各外来非煤矿山企业:

  2008年,我区大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有效期将到期。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换证、变更与延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安监局要严格做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申报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把关审核,重点加强对延期、换证工作组织和部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延续、换证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证换发工作质量。

  (二)各地州(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砖瓦粘土矿、砂石料矿和设计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换证审批工作;

  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对地下矿山和设计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矿山现场验收审核;也可分项委托地州(市)安监局组织现场审核。对于委托审核的非煤矿山企业,自治区安监局将按20%的比例抽查。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有效期满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换证前要进行新的安全现状评价,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现状安全评价。

  非煤矿山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加强矿山基础建设,完善矿山各项安全设施,持续保持好安全生产条件。

  各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到期的,要主动缴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

  (四)各级安监局对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持证情况要进行专项检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要督促企业及早准备,并按要求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延期、换证手续;对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到期的,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有关延期、换证手续;对到期不提出申请、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处罚不到位的,不予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续、换证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审查书(见附件1);

  (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仅变更、延续的提供)

  (三)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五)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同等投保金额的雇主责任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提供评价报告封皮目录、中介机构的资质、评价报告的总体结论、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就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评审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的验收结果);

  (十)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要求:申请材料的表格与文本应电子打印、证照清晰复印并按内容顺序装订(胶粘)成册(16开纸张)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一套电子文本材料,各种证照原件扫描。

  三、申报与审核批准

  (一)申请砖瓦粘土矿、砂石料矿和设计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续、换证的,向地州市安监局申报;地州市安监局审核后符合发证条件的,主要负责人要明确签注“符合发证条件,同意发证”意见,加盖地州(市)安监局公章后报送自治区安监局,由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管理处统一配号制证并颁发;

  (二)申请地下开采、设计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换证的,经地州市安监局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州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明确签注“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意见,并加盖地州(市)安监局公章后报送自治区安监局办事大厅,由自治区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审批颁发;

  申请上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的,由地州(市)安监局在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或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中,签署“符合延期(变更)条件,同意上报”的意见后,报自治区安监局办事大厅,由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管理处审批颁发。

  (三)申请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运输和技术服务企业、采掘施工企业与地质勘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直接报自治区安监局办事大厅,由自治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颁发;

  申请上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的,直接报自治区安监局受理大厅,由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管理处审批颁发;申请换证的,由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管理处审核,报经主管领导批准颁发。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其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和换证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上述各类申请书与表格可上自治区安监局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