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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

2008-01-29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区、市安监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青有关单位,市安全生产协会,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安全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有关规定,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监管体系,规范安评工作行为,严格资质范围管理,实施安评过程有效监控,把好安评报告质量关,督导各安全评价机构树立“质量第一”的工作目标,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安评机构管理制度
  
  各在青工作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科学、独立、公正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管,严格遵守安评工作业绩上报等制度及以下规定:
  
  1、来青工作告知:凡有意在青岛市辖区内开展评价工作的在青或外地的安全评价机构,须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提报以下资料:⑴安全评价机构在青开展业务告知申请表(见附件2);⑵机构资质证书;⑶工商注册登记证书;⑷机构简介及管理制度目录;⑸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目录;⑹上一年度评价业绩情况;⑺在青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技术专家简历、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上人员关系证明;⑻其他有关资料。以上材料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市安监局审核后,通过文件公布本年度在青岛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在网站上公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人员有变动或不再在青岛市开展评价活动,应及时告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生产经营单位有特殊要求或因故无法及时提报资料告知的安评机构,应在来青开展业务前按规定履行有关告知手续。
  
  2、开展业务告知:安全评价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关项目达成安全评价意向,要依法签订安全评价合同。3天内填写《安全评价项目告知书》(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箱告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邮箱:jwjtc@qingdao.gov.cn)。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将审核后的《安全评价项目告知书》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安监局和市安全生产协会。根据《安全评价项目告知书》,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现场跟踪抽查评价过程;区、市安监部门加强对安全评价过程的日常检查;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
  
  3、上报安全评价反馈表:每项评价业务结束后,评价机构要提供《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由被评价单位填写后密封交评价机构于一周内转报市安监局(或由被评价单位直接传真上报)。
  
  4、上报安全评价业绩: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业绩上报的邮箱:jwjtc@qingdao.gov.cn
  
  三、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安全评价监管工作在市安监局统一指导下,按照评价服务对象所在区域实行市、区分级监管。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在青及来青工作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
  
  各区、市安监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管。具体负责按照市安监局公布的《在青工作安全评价机构一览表》进行评价过程监督,按规定审核评价报告质量,定期汇总各安评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情况,以书面表格(见附件1)于每季度第一个周将上一季度情况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及时收集被评价单位反映有关问题,对不按规定开展评价活动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据实报市安监局。各区、市安监局在监管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融监管于服务之中。
  
  市安监局将加强对各在青工作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力度,实行ABC分级管理,并定期通报。其中评为A级的年底以市政府或安委会名义通报表彰。考核的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务;(2)资质基本条件保持情况;(3)业务范围保持情况;(4)安全评价行为规范和评价机构管理要求运行情况;(5)安全评价项目执行过程控制管理要求运行情况;(6)及时上报安全评价业绩和项目告知情况;(7)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评价机构或评价报告弄虚作假、回避焦点问题、重点内容不突出、重点问题分析不清、评估不全面甚至漏基本项以及对企业整改情况不按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进行公开批评、取消在青开展业务资格或向省安监局提出处罚建议等。对接受安全评价后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发现评价报告不符合实际,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要对开展评价的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省安监局,提出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