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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

2008-03-14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6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6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情况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272号)印发以来,大多数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要求,按月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颁发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为及时掌握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地区做好颁证工作、上网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颁证企业名单、加快工作进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首次大量集中颁证工作基本结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转入了日常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季度起,由原来每月报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情况改为每季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季报的主要内容

  1.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颁发情况,已颁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企业名单上网公布情况;

  2.企业持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情况;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按品种分类的许可和备案情况。

  二、季报的报送方式和时间要求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季报内容的要求,认真汇总本辖区的工作情况,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证季度报表”(以下简称季度报表,见附件),在每季度第1个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颁证情况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并将填好的季度报表电子文本发送到专用信箱(信箱地址:chemyp@chinasafety.gov.cn)。在填报季度报表时,可以另附文字补充说明。

  联系人:田乐群

  电话:010—64463328、010—64463070(传真)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证季度报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