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劳社厅函[1999]4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研究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决定将《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 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计价格[1999]406号)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 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自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届时, 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