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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工作的通知[2008]

2008-04-18   安监总厅培训〔2008〕4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规格和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09号)印发以来,大部分省(区、市)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实施工作。但是,仍有一些省(区、市)尚未按要求启用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加快新版证件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版特种作业操作证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颁发。仍在颁发的地区,要立即停止,尽快启用新版证件。如有尚未使用的旧版证件,可由原订购单位与制作厂商联系,免费更换新版证件。

  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如果自行制作特种作业操作证,须按照安监总培训〔2007〕209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规格和要求》制作,并及时将制作方案、厂家简介、样卡及相关外围设备等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IC卡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为及时掌握各地区新版证件换发动态,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4月底前将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及换发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IC卡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邮编:100713,联系人:董喜明、郝红,电话:010-64463015、64463981)。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