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从4月下旬到7月底,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隐患;加大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和重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督查。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督查的地区数量,原则上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督查的企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各地安全生产状况,确定对以下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河北、辽宁、湖南、贵州、云南、陕西。
尾矿库:河北、辽宁、湖南、贵州、云南、陕西。
冶金有色:河北、辽宁、云南。
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庆、四川。
危险化学品:河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
烟花爆竹:安徽、江西、河南、湖南。
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制定下发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意见,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及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以及对2007年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4.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
5.各地区根据实际确定的其它督查内容。
(二)督查的专项内容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见附件。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情。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5.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督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把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2.深入细致,务求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要多查、多看、多问,注意从表面现象发现实质问题,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3.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既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典型,同时又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进行曝光,强化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5.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地要适时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8月上旬将本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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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情况。
2.非煤矿山及冶金企业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具体落实情况。
4.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
5.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
6.组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行机械通风和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7.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冶金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8.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3.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4.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5.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6.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7.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意见的落实情况。
8.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9.现场检查内容按照安监总协调〔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
1.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2)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3)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4)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
(5)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
(6)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7)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
2.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
(2)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
(3)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
(5)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等。
(6)现场检查内容按照安监总协调〔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二)烟花爆竹
1.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2)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情况。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工房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重新核定工作进展情况等。
(5)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的情况。
(6)制定本省(区、市)烟花爆竹安全行业发展规划的情况。
(7)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2.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开展落实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危险等级和定员、定量的核定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A2工房是否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是否单人单间且每栋不超过2人;是否存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或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现象;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A级工房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工艺布局是否合理,A级工房防火墙是否符合要求。
(3)推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抽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治理经费保障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治理工作机制与工作制度的情况。
(5)现场检查内容按照安监总协调〔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三、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
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隐患治理年”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7号),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当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充实应急管理人员、落实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定情况。
5.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案制定情况。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情况。
6.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
7.督促和指导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8.组织矿山、危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尚未消除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2.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尤其是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4.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相关的职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自己的职责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5.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6.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是否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9.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