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的要求,按照5月1日上午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今年以来,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煤矿安全生产总体上保持了比较好的形势。据调度快报,1-4月,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4.5%和30.6%。但是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1-4月份,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30起,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9起。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性问题十分突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十分薄弱,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并与政绩、业绩及收入挂钩。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发奋努力,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充分认识这次“百日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觉性,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督查方案,确保督查工作能够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要注重实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要突出督查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改进督查方式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同时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明确整改治理进度要求和具体督办部门、督办责任人,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的,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三、巩固发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成果。要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做到劲头不减、工作不松、手段不软、势头不弱。一是各地在五月份要结合实际,召开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新的阶段;二是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严格管理,加大投入,继续抓好通风系统的维护和完善,保持采掘工作面通风良好,风量充足,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强力推进瓦斯抽放,努力提高抽采率和利用率;健全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要真正发挥作用;严禁井下使用非矿用设备,及时淘汰落后和老化的机电设备。三是通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资源政策的小煤矿,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矿井要依法重新取得矿权,规范进入技改程序。鼓励国有大矿通过收购、兼并、托管等多种形式整合改造小煤矿。
四、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抓紧除险加固,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安全预案。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按照“谁不负责,就追究谁的责任”的要求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不起作用、瓦斯超限作业、突出矿井未采取防突措施、超层越界开采、重大水患未采取措施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也要严格追究责任。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六、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突出工作重点,在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井、重点部位,深化执法检查,严格监管监察,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煤矿的监管监察,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对已关闭的矿井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技改、扩建煤矿,要督促其尽快规范进入技改程序,防止边技改、边出煤。
请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