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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2008]

2008-05-06   国质检明发[2008]24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要求,总局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督查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百日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实现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

  二、督查工作组织

  此次督查行动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综合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8〕16号)的要求,结合《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8〕141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组织好百日督查工作。在对督查工作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点企业。省级要对不少于1/3的市(地)进行督查,市级要对不少于1/3的县(区)进行督查,县级要对不少于1/3的乡(镇)进行督查。

  总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奥运赛事承办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情况,以及特种设备隐患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行业、重点旅游景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地要按照《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检查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登记、整治、监控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长效机制情况,打击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特种设备情况,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和使用单位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围绕奥运会期间全国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特种设备事故的工作目标,各地务必突出本地区督查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对影响奥运安全的、可能流动到奥运赛事承办城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督查;奥运赛事承办城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保障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的有关要求,检查 “三加严”措施的实施情况,“核心区”、“缓冲区”特种设备6个100%的落实情况,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安全督查工作的认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特种设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消除隐患、遏制事故、保障奥运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要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职责,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务求安全督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围绕确保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督查行动既要全面,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突出重点,针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影响较大的行业(区域)进行督查整治。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企业提出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对于重大隐患及使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百日督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检部门。

  (三)广泛宣传,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各地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特种设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增强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常识,提高公众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和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局。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每半月向总局报告本地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于8月10日前提交本地开展百日督查专项整治行动的总结报告。

  督查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