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毫不动摇地抓抗震救灾、一手坚定不移地抓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落实震后和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尤其是发生过较大事故的地区要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切实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支持抗震救灾工作,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做好震后在建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灾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震后在建工程复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拟复工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并须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一是要重点检查和评估在建工程已完成部分受损情况。对于受损严重的,应当由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拆除重建;对于局部受损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二是要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对于自身及周边环境已发生变化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要重新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防次生事故发生。三是要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现场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对于存在问题的机械设备,要坚决停止使用。
三、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质函[2006]200号),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与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紧密沟通配合,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在险情来临之前,及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有关方面提早做好防范工作。二是要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加强值班值守制度,根据灾害预警、天气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工期,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三是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应急人力、器材、物资等各项准备,确保发生事故后及时实施救援。四是在险情结束后,必须督促企业对施工现场各个环节、部位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坚决消除各项隐患,确保恢复施工生产安全。
四、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积极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在督促指导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组织开展好督查工作。同时,要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08]26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