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醋酸酐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和我国法律严格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我国国际形象和声誉。为贯彻执行《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和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势态,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商务部决定,从2008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范围是所有从事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醋酸酐相关单位)。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组织本辖区醋酸酐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核实每笔醋酸酐的流向,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摸清和掌握本辖区醋酸酐产销和供求等情况,督促企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和核查可疑流向的长效机制。
全国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工作方案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述工作方案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向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组织单位反映,联系方式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电话010-64463328,传真010-64463070;
公安部禁毒局
电话010-66261580,传真010-58186598;
商务部产业司、外资司
电话010-65197323,传真010-65197559;
010-65197360 010-65197889
附件1:
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工作方案(略)
附件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商务部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