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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

2008-10-06   安委明电〔2008〕2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从10月开始,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尾矿库底数。全面摸清各地区现有尾矿库,包括未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废弃尾矿库和已闭库的尾矿库的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情况,建立尾矿库数据库。

  (二)查明尾矿库安全状况。在全面开展安全评价或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逐一查清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的安全状况,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分类实施安全监管。

  (三)深化隐患治理。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各地区要抓好组织整改。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对险库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四)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五)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检查重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尾矿库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情况。

  2.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3.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情况,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情况;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6.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8.安全投入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储备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11.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安全的影响情况和监控、治理情况。

  (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政策情况。

  2.尾矿库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尾矿库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4.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5.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尾矿库情况。

  6.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源地、重要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包括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尾矿库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等情况。

  8.尾矿库联合执法情况,包括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尾矿库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自查。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全面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依靠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排查。

  (二)地方政府组织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层层组织开展本地区尾矿库安全检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检查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三)上级政府随机抽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下级政府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数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国务院安委会组织督查。国务院安委会组成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深入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0日前)。各地区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尾矿库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企业内部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并落实相应的治理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要对本地区所有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严防事故发生。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企业针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落实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四)督促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及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总结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总结尾矿库安全大检查情况,于12月31日前,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包括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数量和采取的整治措施,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重大隐患治理销号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强化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落实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尾矿库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要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细致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重大隐患治理督导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狠抓综合治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尾矿库信息统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数据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认真分析近年来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要着力研究探索尾矿库安全生产规律,加快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和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尾矿库安全治理和安全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深刻认识尾矿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引导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检查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检查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于每周一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周检查工作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尾矿库调查汇总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