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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2008]

2008-10-24   豫煤行〔2008〕71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神火集团:

  为切实做好当前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5号)精神,现就我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地区或矿井不得进行复工复产工作

  1.资源整合矿井产权不明晰;或存在挂靠国有大矿及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矿井的;

  2.矿井存在一证多井、一井多系统及按设计要求不利用的井筒未关闭到位的;

  3.矿井通风、供电、排水、提升等系统装备不符合规定的;

  4.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有效综合防治措施以及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5.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

  6.矿井未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

  7.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五职”矿长和特殊作业人员配备不全,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施工队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的;

  8.产煤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适应煤矿安全监管需要的。

  二、复工复产矿井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复工矿井

  1.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齐全有效;

  2.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作业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制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合格;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进行施工,不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现象;

  3.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设备符合规定,安全有效,施工记录齐全,管理规范;

  4.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五职”矿长和特殊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矿井具备安全施工条件,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监测监控等系统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6.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国有控股比例要达到51%以上,并出具国有控股证明文件;

  7.矿井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停工停产期间,矿井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施工行为。

  (二)复产矿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

  2.矿井采掘布局合理,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井下采煤工作面采用壁式开采,具备两个安全出口;

  3.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等现象,无瓦斯超限作业,无风井出煤;

  4.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三专两闭锁”装备齐全,灵敏可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严格落实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5.矿井防尘、防灭火系统健全,隔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开采自燃煤层必须按规定建立灌浆灭火系统;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隔爆设施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6.矿井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水害防治机构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编制防治水预案和探放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7.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所有电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严禁使用淘汰的机电产品;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齐全可靠,消灭失爆现象;

  8.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9.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和特殊工种配备齐全,持证上岗;煤矿领导必须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值班制度,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10.矿井不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

  对于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到期仍达不到复工复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验收程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5号)要求,复工复产工作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骨干煤炭企业负责。

  (一)省属国有骨干煤炭企业整合的煤矿在达到复工复产条件后,向省属国有骨干煤炭企业提出申请,省属国有骨干煤炭企业组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属国有骨干煤炭企业以正式文件批准矿井复工或复产。

  (二)地方国有煤矿及整合的矿井和小煤矿的复工复产工作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对于扭转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将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

  (二)落实责任,严格验收。各单位要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验收,严防走过场。要统一标准,统一部署,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期、分批有序进行。对验收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具体停产整顿意见,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限期整改到位;未经验收的矿井,严禁恢复施工或生产,一经发现,应依法予以关闭。对于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于验收合格批准复工复产的矿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矿井能够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