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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2008]

2008-11-03   鲁政办发明电〔2008〕196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冬季即将来临。为认真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防范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当前形势,切实加强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冬季气候干燥,气温低,大风天气多,居民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增加,特别是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集中,各种集会庆典活动频繁,人流物流加快,引发火灾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亡人火灾甚至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对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保持清醒地认识,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本地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及新农村消防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早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紧密结合冬季火灾特点,研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继续大力开展“消防平安市、县(市、区)、乡镇、村庄和单位”创建,认真对本地开展“消防平安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今年60%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单位达到建设标准。要切实将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农村消防平安创建,进一步提高农村火灾防范能力。

  二、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从现在开始到明年3月底,各地要集中开展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到“六个必查”: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务必做到“五个一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责令立即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室内装饰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限期消除。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管职责,全面做好社会火灾防控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推进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教育、民政、建设、规划、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房管等部门要合力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凡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检查合格,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接到公安消防部门通报后,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吊销或暂扣许可手续。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依法严查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隐患;要指导社会单位大力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省公安消防部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及乡镇专职消防队要根据冬季火灾特点,切实加强执勤战备和灭火训练工作,认真做好“六熟悉”,切实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力争把火灾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四、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冬季火灾发生的规律,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关注消防、参与消防,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要紧紧抓住社会关注的消防热点,进行深度宣传和跟踪报道。要通过剖析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违章蛮干、违章操作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人员公开曝光,警示社会。要认真组织好“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广泛发放消防宣传材料,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地深入到辖区单位、社区、村庄,进行广泛地消防宣传,并利用各类短信平台向客户发送消防知识警语、消防宣传短信,营造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负责人和员工的培训力度,增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和查改常见火灾隐患的“三个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控制室操作、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经营、电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切实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