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以印发公布,请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