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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2008]

2008-11-27   安委办明电〔2008〕3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有关中央建筑施工企业:

  浙江省杭州市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工地地面“11.15”坍塌重大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08年11月28日召开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梁嘉琨主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领导同志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分析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以及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工作措施。

  二、会议时间

  2008年11月28日上午9:00。

  三、会议地点和参加人员

  (一)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主会场(A511)。

  主会场出席人员: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志及其有关司局负责人,中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二)会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分会场。

  分会场出席人员: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省级建设、交通、铁路、水利、安全监管局(厅)负责人及其有关处室负责人,省属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四、其他事项

  (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中央建筑施工企业接此通知后,于11月27日中午12:00前将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及有关负责人姓名、职务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二)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接此通知后,及时通知省级建设、交通、铁路、水利、安全监管局(厅)和省属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参会,并做好会议组织的有关工作。

  (三)请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人员在11月28日上午 8:00开始调试视频会议系统。

  联 系 人:王勇   韩泓

  联系电话:010-64463419、64464001

  传    真:64464005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