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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的通知[2008]

2008-12-10   黑安发〔2008〕52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黑龙江省2008年关闭煤矿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产煤市(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公告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产煤市(地)每周五15时前要及时向省政府安委办上报煤矿关闭进展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公安厅要立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将关闭煤矿吊(注)销证照情况于2009年1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源生;联系电话:87017433。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黑龙江省2008年关闭煤矿名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