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安全评价机构:
针对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鉴于2008年底前有44家、2009年5月底前有89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到期(具体名单附后),经研究,决定将这些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延期的133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待《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修订颁布实施后,再按照新的规定分批进行资质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资质换证手续。对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坚决予以淘汰。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和安全中介机构管理“双五条规定”等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责任,依法强化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强化法律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从业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评价项目,做到诚信、客观评价,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积极发挥技术支持作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