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09年第2号
为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培训基地网络,促进安全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对2008年资质到期的国家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了复审检查,对新申请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了评估认定。经审定和公示,决定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等8家机构一级安全培训资质,保留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等61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取消北京天地大方公司安全培训中心等5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培训中心等16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现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以服务于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