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渔〔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2009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国务院 2009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安排,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高渔民特别是船长、船东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船长水上作业第一责任落到实处,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和持证上岗率得到提高;渔港、渔业航标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加,渔业防灾减灾、应急救助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有效遏制渔船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按国务院要求,根据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同时注意与日常渔政执法行动结合,依法查处各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违章载客,不按规定实施法定检验、进出港签证、配备安全设施以及职务船员等行为;重点检查水域为渔港水域、渔船锚地、航道密集区及涉外敏感水域;重点检查时段为春夏雾季、休渔开捕前后、冬汛期间及重大节假日等,特别要做好“两会”和国庆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其中3月底以前要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行动。要切实加大渔船检验力度,开展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沙滩造船厂”和非法、违规造船等行为,强化对渔船用安全产品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船用安全产品检验结果发布制度。要建立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渔船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的渔船在证件办理、补贴发放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二)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各级渔业部门要在 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对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船员配备及其安全技能实操情况、渔港安全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岸台值班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排查。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确定检查治理重点,采取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对未按规定及时消除隐患的,要实施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开曝光,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近年来碰撞事故多发、渔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的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广大渔民群众发布航行通告和预警信息,突出抓好渔民防碰撞知识技能培训,加强渔船航行作业值班瞭望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支持鼓励渔船防碰撞系统(AIS)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切实减少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三)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部署和《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宣传方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今年上半年我部将完成渔业安全生产宣传片的制作工作,并组织送安全宣传片上船入户活动。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和伏季休渔宣传活动,把宣传片及时发送到渔村、渔港和渔民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协调有线电视台和乡村放映队在渔区、渔港广泛放映,掀起一个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高潮。要深入研究分析当前渔业劳动力转移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后备渔工专业技能培训覆盖面,加大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确保新渔工切实掌握基本技能,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要认真组织开展渔船船东和船长专项培训,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对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东和船长轮训一遍,切实提高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今年,我部还将结合“平安渔业”建设,综合考虑渔港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环境卫生和法律法规实施等因素,制订标准,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各地要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国渔港建设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按照立法计划,上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渔船渔港法制建设情况调研,积极推动《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制修订工作,力争年内颁布实施。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对本地区渔港建设和管理、渔船安全监管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摸清家底、掌握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议,共同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程。同时要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强化和落实船东、船长责任,确保100% 明确和落实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确保100% 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船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船长要对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渔港、航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力度,抓住国家积极扩大内需的政策时机,积极争取投资加快渔港建设步伐,实现为45% 以上海洋渔船提供服务的目标。东南沿海要适当提高强台风高发地区的渔港抗台风等级标准,对重点地区重点渔港要适当提高投资补助比例。同时加大对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环保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提升渔港的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快海洋渔业移动通信网建设,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提升渔船安全通信保障能力。继续在沿海地区开展渔船救生设备配备补助工作,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各地也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推动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提高渔民的风险保障能力。
(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按照《通知》精神,各地要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力争2009年实现一级以上渔港具备常驻安全监管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渔港有明确安全监管人员负责、自然港湾有安全协管员的队伍建设目标。要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探索在重点渔业乡(镇)、村建立各种形式的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员制度,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安全生产组织机制。要强化渔业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教育,组织渔业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各地要把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相促进,提高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干部职工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安全发展的自觉性。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细化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结合《通知》的贯彻落实和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关具体实施方案,请于3月1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
(三)创新机制,强化配合。各地要创新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机制,完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渔政、港监、船检等有关执法监督机构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继续强化完善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与相邻省(市、区)的协调机制,促进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四)总结经验,广泛宣传。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渔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形成全社会关心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渔业“安全生产年”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报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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