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继续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组织部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09〕4号)要求,我局决定继续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研究班的对象
各省(区、市)未参加过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研讨内容
1.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
2.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体系;
3.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4.现代安全生产管理;
5.案例分析与事故调查处理;
6.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7.职业安全健康;
8.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
9.安全科技和长效机制等。
三、研究班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2009年5月16日至28日(5月15日报到)。
地点:中央党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路100号)。
第二期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1.请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按附件1分配的名额,会同本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确定参加研究班人员名单,并于4月10日前将报名回执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联系人:张庆国、王巧巧;联系电话:010-64463627、64463015、64463870〈自动传真〉)。
2.研究班培训和食宿费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
3.请参加研究班的学员报到时提交2个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学习时交流、研讨。研究班结束时需交一篇结业论文(电子版、书面各1份),请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4.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培训单位共同颁发培训证书,请学员报到时交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