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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2009]

2009-03-2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石油企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管理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进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督促引导中央石油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地)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中央石油企业的安全监管。要督促引导石油企业:建立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范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抓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加强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对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安全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技术等资源的配置和装备,分级、分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同时,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措施。

  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中央石油企业陆上油气田的安全监管

  对中央石油企业陆上油气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国家、省(区、市)、市(地)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安全监管。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石油企业的地区分公司和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地区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情况;指导、协调、监督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石油企业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负责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和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或者授权,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或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石油企业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协调行政区域内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撤离及救护等具体工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或者授权,组织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结案工作,参与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落实责任,加强对中央石油企业海上油气田的安全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中国海洋(包括海域、内湖,下同)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履行。海油安办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设立海油分部,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设立中油分部,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立石化分部,各分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油安办的领导。

  海油安办各分部具体负责宣传贯彻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程。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负责辖区内海洋石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负责辖区内海洋石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在海油安办的指导下,组织辖区内海洋石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除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之外的建设项目生产设施的安全预评价备案、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辖区内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辖区内海洋石油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各类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海油安办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