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复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9〕49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9〕37号)的安排,决定在北京举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复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06年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及主要对策;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风险管理;
4.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5.职业安全健康监督与管理。
三、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09年4月22-24日(21日报到),共3天;
培训地点:北京稻香湖景酒店(北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稻香湖公园内;
联系电话:010-58719999。
四、其他事宜
1.请有关中央企业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并将报名回执(附件1)于4月10日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薄书平、郭琳;联系电话:010-84275761、84276030、84273298;手机:13910751036、13810880363;传真:010-84273296)。
2.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换发安全资格证书。
3.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需交学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及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4.费用自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