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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2009-03-30   卫生部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经研究,将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调整如下: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卫政法发〔2007〕97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