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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通

2009-04-07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09〕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社会诚信制度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在对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煤监局办公室”子站浏览、下载)。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特别是煤矿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反馈到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秘书处。

  联系人:薛渊博、孙庆刚

  电话:010-64463868、64463379(带传真)

  电子邮箱:mkzh@chinasafety.gov.cn

  附件: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途径方法,为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素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但从全国范围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漠视生命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承诺形同虚设等。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内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煤矿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和辨识安全环境、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及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要求,是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为核心,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为主线,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抓手,以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为载体,通过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根本好转。

  (三)总体要求。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把诚信观念引入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大力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形成,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步骤

  (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构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切实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的原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在地方政府引导下开展,纳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引导各类煤矿企业积极开展建设活动,营造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外部环境;煤矿企业要自觉把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形成诚信氛围。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各地区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中应充分考虑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有针对性地确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与当地实际相适应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把重点放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隐患整改、预防职业危害和执行事故报告规定等方面。

  (五)工作步骤。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原则上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帮助下,煤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相关制度,在内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要真实反映自身的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及时披露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二步,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相关制度,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做好相关规划方案,根据不同类型煤矿提出针对性工作要求和目标,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扎实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第三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进行评价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水平。

  三、主要内容

  (六)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签订《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向地方人民政府、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做出安全生产承诺;各生产矿井主要负责人与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生产区队与矿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职工个人与矿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应该包括规范的格式、承诺程序、具体的承诺内容以及承诺人亲笔签字。煤矿企业要建立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配套的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安全诚信档案以及安全诚信文化创建等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

  (七)建立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黑名单”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都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及时将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工商、税务、银行、国土、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并建议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八)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完备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要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安全生产诚信档案中,让其承担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对相关煤矿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安全生产诚信缺失行为记录等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共建共享。

  (九)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制度。适时制定安全生产诚信的评价标准和办法,定期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工作。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并组织开展对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工作,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层面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同时,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信用评估,引导和规范煤矿企业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十)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公告和通报预警制度。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价结果。对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示性警告或限制性警告,督促给予强制性培训或限制其经营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对于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煤矿企业提出警告后,限期未整改达标的,实行挂牌警告,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十一)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奖惩制度。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目标体系,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出发,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评价方法和指标以及诚信度分级划分。适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奖励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诚信煤矿企业给予奖励;对失信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给予应有的处罚,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监察,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令公开检查,直至停产整顿。同时,会同工商、税务、银行、国土、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相应的配套奖惩办法,对不同安全生产诚信度的煤矿企业在行政许可、税收、信贷利率与金额、矿产资源配备、企业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
 
  (十二)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监督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诚信者给予社会褒奖、对安全生产失信者进行舆论谴责。鼓励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诚信度差的煤矿企业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各类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把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真正抓实抓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建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发挥安全生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制度优势,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宣传、企管、生产、劳资以及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参加,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十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度较低的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惩治,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形成联动机制。要加强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矿用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商业信用的监督和考核,为煤矿企业提供可靠的技术检验报告和合格的矿用产品或信息。要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煤矿企业实际,制定完善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引导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社会环境。

  (十五)努力营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氛围。煤矿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使企业和职工牢固树立“关爱生命、诚信为本”的理念,树立煤矿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要注重发挥广大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活动中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作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在全行业唱响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在全社会营造构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的良好氛围。

  (十六)积极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交流。各级煤炭行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同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之路,积极创造条件搭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交流平台,通过组织现场会、研讨会和论坛,及时组织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的总结交流,及时宣传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共同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本指导意见适用所有煤矿企业。各地、各相关部门可参照制定本辖区的指导意见或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