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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的通知[2009]

2009-04-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4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时,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传达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总结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促进“安全生产年”各项任务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会议设主会场和分会场:主会场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A511会议室;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局)以及有条件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A445会议室设分会场。

    三、参会人员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处级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

    2.各省局处级以上干部,请到本单位分会场参会。

    3.已开通视频会议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在本局分会场参会(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通知)。

    4.京外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所在地分会场参会。

    四、其他事项

    1.请浙江省、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辽宁、重庆煤矿安监局做好发言准备,每个单位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2.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提前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200,传真010-64463220)。

    3.请各省局及有条件开通视频会议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负责汇总本单位参会人数和司局级干部名单,于4月16日12时前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分机传真3220)。

    5.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