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权威,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煤安监人字〔2002〕59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6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到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换发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换发执法证件的范围为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已经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且其执法证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到期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负责本次换证工作。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按要求填写《总局机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行政执法证件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附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安监总局培训中心。
三、报送工作须于4月30日前完成。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直接报送总局培训中心,各监察分局经省级煤矿安监局汇总后报送总局培训中心。报送材料时需发送换证人员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电子版照片至邮箱:zyapzx@chinasafety.gov.cn。各有关单位须将过期证件收齐,换证时一并交总局培训中心。
四、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如实记录持证人培训情况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换证等情况。在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郝红,电话:010-64463627
传真:010-6446387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