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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9]

2009-05-2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09〕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特别是“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到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 王素锋、肖同社

  电话:010-64464017、64464464。

  传真:010-64464294。

  电子邮箱: wangsf@chinasafety.gov.cn

  附件: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继承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突出体现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近年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贡献。但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各地进展不平衡,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完善与新时期、新形势相适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进而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通过深入持久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强化过程控制,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双基”工作;逐步建立煤矿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进而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以下目标:大型煤矿(≥120万吨/年)95%以上;中型煤矿(120~30万吨/年)80%以上;小型煤矿(﹤30万吨/年)60%以上。

  各产煤省(区、市)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上述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和达标规划。

  三、标准制定

  (四)标准制定的依据。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以下简称《标准评级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4.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 标准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各种必备证照的生产矿井。基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六) 标准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包括必备条件和专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1.必备条件。矿井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采掘关系正常;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有效;各专业项目达到基本条件要求;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监测监控、防治水、防灭火系统;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法;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专业项目。必须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等专业项目。小型煤矿还必须增加地面设施专业项目。标准中应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必备条件和考核内容。

  安全管理专业项目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专项内容;地面设施专业项目主要指“两堂一舍”及矿容矿貌。

  (七)标准制定

  各产煤省(区、市)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按照标准制定的依据、范围、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标准。露天煤矿标准由相关省(区、市)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制定并颁布国家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四、考核评级

  (八)等级设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可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得分;各专业项目应分别设定一、二、三级考评分数,根据各专业项目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在综合评分中的权重。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各专业项目考评得分必须全部达到一级。

  (九) 考评方式。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实行分级检查考评,可采取定期考评与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产煤省(区、市)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检,市(地)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检,集团公司(矿务局)每季度普查一次,矿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等级抽检比例由各产煤省级政府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确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次检查的资料、记录要及时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十)考核定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按年度进行考核评级,按照企业申请、分级考评、检查认定的原则进行。具体的考核定级程序、权限和时间要求由各产煤省(区、市)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考核定级。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煤矿的考核定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并纳入所在省(区、市)考核定级范围。

  (十一)公布表彰。各产煤省(区、市)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对考核认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要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予以公布表彰,并由认定部门向达标煤矿颁发证书或牌匾。各产煤省(区、市)每年应将考核认定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十二)统筹规划,完善标准。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省(区、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已制定标准的,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尚未制定标准的,要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实施。

  (十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区要紧密结合本地煤炭开采条件、灾害种类和程度、大中小型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晰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和完善标准,适当调整和合理确定各专业项目的评级权重。

  (十四)分类指导,逐矿达标。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摸清本辖区、本企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总体水平,按照制定的达标规划,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煤矿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评价评估,对照标准逐矿进行考核评估,找出差距和问题,确定整改达标的重点,及时督促整改,最终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

  (十五)加大投入,鼓励创新。各地在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开采条件及主要灾害,加大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改善;鼓励煤矿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强力推行煤矿机械化开采、瓦斯抽采等新技术,广泛应用信息化、自动化及监测监控等手段,发挥科学技术对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作用;鼓励煤矿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

  (十六)注重实质,务求实效。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注重实际,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现场,充分发挥区队、班组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要注重过程控制,坚决防止重考评、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务求取得实效;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

  六、主要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产煤省(区、市)政府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抓紧制定达标规划。各产煤市(地)、县(市、区)和煤矿企业要明确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完善责任制,建立奖惩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级,确保达标规划的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督促指导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八)建立和完善工作体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十九)突出重点难点,狠抓关键环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矿井生产活动的全过程,“采、掘、机、运、通”是重点,“一通三防”是重中之重。要突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关键环节,着重在事故多发点、管理薄弱点上下功夫;要突出抓好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按照《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督促指导小型煤矿建立健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达标计划。

  (二十)坚持“四个结合”,做到相互促进。一是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差距和漏洞,进行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与瓦斯治理相结合,把瓦斯治理作为安全质量达标的重点之一,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是与煤矿整顿关闭相结合,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对达标无望的小型煤矿,要列入关闭计划,及时予以关闭;四是与基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相结合,工程投产验收时,安全质量必须达标。

  (二十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地和煤矿企业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奖惩制度,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煤矿在行政许可、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给予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煤矿企业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实行煤矿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与收入分配、干部政绩考核和使用挂钩,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对达标煤矿和长期保持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形成激励机制。

  (二十二)选树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在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煤矿”,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结合“宣教行动”,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新时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煤矿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引导和带动本地区煤矿企业深入持久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学习交流和交叉互检,促进全国煤矿安全质量化工作深入全面开展。

  请各产煤省(区、市)政府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考核评级标准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附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汇总表